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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教育教学及教师职工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第一条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劳动、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加强对学生常规管理。第二条学校按国家教育部和省、市规定的课程标准、课程方案实施教学。第三条学校坚持以德育为首、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第四条学校教育、教学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品德、知识、思维、体魄和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第五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
2、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设教研组长一名,由校长会同教务处在优秀教师中挑选后聘任,教研组长应积极组织本教研组教育教学研究。同年级同学科设备课组,配有备课组长一名,由分管校长同教务处在优秀教师中挑选后聘任。备课组长组织本备课组教师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研、集体备课活动。第六条学校设立年级部,年级部主任竞聘上岗,督促检查落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展年级各项活动,做好本年级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第七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班集体的组织、教育、指导、管理等工作,并担负协调班级各学科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第八条学校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常规要求
3、,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过程管理,经常检查教学质量。第九条执行国家和省、市、县考试制度,组织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组织好学生参加毕业考试和考查。教师、职工第十条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博学乐教德业并进”为努力方向。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服务任务。第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
4、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培训。第十五条学校编制内人员实行上级规定的工资制度,奖金实行考核奖励制,编制外人员实行临时工资制。第十六条学校每学期对教师、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考核结果与奖金、聘用挂钩。第十七条学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学校建设、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由学校给予表彰,并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学校对违反章程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予以缓聘、转岗或辞退。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诉。第十九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