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139676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202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财政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我区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重点区属国有企业全额投资或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二)区财政专项预算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三)重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

2、0%的建设项目;(四)重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五)区政府或重点区属国有企业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并在将来取得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六)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确定的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七)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及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授权)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A)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及补助资金且明确要求由地方政府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区审计局负责开展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被审计单位是

3、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主动配合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区审计局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参建单位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第五条区审计局按照依法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工作。第二章审计范围及内容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按计划实施。建设单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上报次年项目送审计划,区审计局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在项目送审计划中筛选具备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制本部门的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纳入送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满足总投资金额在IOOO万元及以上。总投资

4、金额确定以项目概算批复为准,无概算的以项目立项批准的投资额为准,财政专项的以财政预算为准。第七条项目总投资额IOOo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区财政局依据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拨付工程款。区审计局每年抽取部分已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依法监督。第八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批复的工程投资计划实际执行情况;(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三)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情况;(四)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五)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情况;(六)预算控制价编制及工程造价情况;(七)与政府投资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九条

5、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建设项目的审计。区审计局根据制定的考核办法对受托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的业务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考核办法的情况进行处理。第十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区审计局牵头建立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及社会行业专家组成的智库专家小组,为政府投资审计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一条区审计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开展审计,并做好同建设单位的沟通。区审计局完成初审后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对无异议的,区审计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对存在异议的,建设单位应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经

6、审核采纳的,区审计局对审计结果作出相应调整;经审核不予采纳的,区审计局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执行上述审计程序后,建设单位对审计结果确认的,区审计局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建设单位对审计结果仍不确认的,区审计局将视情况召集智库专家小组进行研究、评审并确定最终意见。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征求意见不反馈或拒不确认又无有效证据的,区审计局可视情况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认定。第十三条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况,可暂停审计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处理后再继续开展审计工作。第四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为维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7、的严肃性,有效控制政府投资成本,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切实履行好造价控制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环节应对勘察设计等工作质量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对因勘察、设计单位严重失误造成项目投资增加的情况,应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的,区审计局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视情况进行通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环节应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协议。建设单位对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中标的,应及时提报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对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的,应提报主管部门由其书面界定合

8、同条款有效性;对未达到招标及政府采购规模的项目,应在投资进度计划、概算批复、立项批复或财政预算和确定的预算控制价的范围内,参考近期同类项目中标价格及优惠率,同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协商谈判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将区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环节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并对现场相关事项及时按程序予以确认。建设单位对实际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应以现场实测记录、竣工图、签证等形式进行确认;对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招标范围外材料等应多方询价、及时

9、确认并留存相关记录;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实际不符的情况应及时确认并作出书面说明。未按上述程序执行的,区审计局不予认可并视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审计环节应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提报项目资料,督促代建、监理等单位做好初步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审核把关,确保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应将征求意见的初审结果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及补充证据提出明确意见;在出现区审计局对反馈意见及补充证据研究后不予认可情况时,应积极配合区审计局做好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对审计结果确认。未按上述程序执行的,区审计局不予采纳并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而导致审

10、减率过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向相关单位拨付工程尾款时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财经法规外,还应按照审计报告对下列事项重点把关:(一)对项目中的甲供材料,建设单位应核实其采购、领用情况及账面价值,在拨付工程款时予以扣回。(二)对应由施工单位负担的生产、生活水电费用暂由建设单位代缴的,应全额扣回。(三)对审计结果中包含的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应核实实际缴纳情况,并将已缴纳的予以扣回。第五章审计工作的配合与协作第二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区审计局,共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

11、目审计监督的协作机制。第二十二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向区审计局提供项目投资计划及批复的概算报告并负责解释,对工程结算超投资计划的情况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及时向区审计局提供由其编制或审核的预算控制价明细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范围内建设项目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认定,对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的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区审计局。第二十五条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

12、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分别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限期执行。区审计局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区审计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限期整改;(二)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S)纳入本级政府督查范围。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聘请的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区审计局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区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专业人员、社会行业专家及购置专业设备的费用据实列入全区财力投资计划予以保障。建设单位聘请社会中介的费用据实列入部门专项资金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稽查与征管/审计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