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及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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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及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价格机制改革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保障城市天然气稳定供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要求,依据成本监审结果,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城燃企业基本运营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西安市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及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一、改革的背景和政策依据(一)改革的背景一是我省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任务要求。2021年9月省发改委下发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开展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工作。同时,天然气价格改革已列入市委深

2、改委2022年改革工作要点。二是建立更加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机制的需要。2019年我市建立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季节性差价制度,当上游气源企业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才能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无法及时传导气源采购成本变动,影响城市燃气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季节性差价制度与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均是对气源采购价格变动的调整,参考全国大部分地市做法,本次改革取消季节性差价制度,仅保留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三是强化政府对天然气销售中间环节监管职责要求。2017年实施“煤改气”以来,我市天然气用气量连年攀升,2018-2021年,全市天然气用量较2017年22.7亿m3分别增长20.7%、

3、34.6%、42.8%、61.4%,天然气用气量增加,单位配气成本降低。按照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需重新核定燃气配气成本。(二)政策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3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21号令)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6 .陕西省定价目录(陕发改价格(2021

4、)1834号)7 .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陕价综发(2018)59号)8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陕发改价格2022)264号)9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402号)10 .中共西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改委字2022)1号)二、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改革目标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城市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完善气源采购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现天然气价格管理从政府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建机制、强监管转变的改革目

5、标,促进城市燃气企业健康发展,服务和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需要。(二)改革任务L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适应能源供应市场形势变化,调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建立更为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联动机制,将季节性差价制度并入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不再保留季节性差价制度。2 .强化政府对中间环节的监管。依据综合配气定价成本,结合我市天然气用气结构及上游天然气市场采购实际情况,调整我市天然气配气分类,严格核定城市燃气分类配气价格。3 .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理顺气源企业门站价格上涨和省内管输价格下调的矛盾,调整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6、三)现行城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见表1)表1西安市城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表(2019年)分类阶梯户年用气量(m3)销售价格非独立采暖独立采暖(壁挂锅炉)元/m3居民第一阶0-480(含)0-2000(含)2.05第二阶480-660(含)2000-3000(含)2.46第三阶660以上3000以上3.08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2.07备注:销售价格均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三、改革方案(一)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1 .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构成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天然气气源采购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燃气配气价格三部分构成。2 .联动范围联动机制适用于天然气气源

7、采购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引起的气源采购成本变动,城市天然气销售终端价格随气源采购价格适时、同向联动调整。3 .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天然气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单次或累计涨跌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时、同向调整。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3个月;采暖用气每年采暖季前制定公布。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调整,纳入下个联动周期调整时累加或冲减。天然气省内管输价格调整,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时、同向调整。4 .联动公式价格联动金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一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计算期城市天然气终

8、端销售价格=基期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土价格联动金额;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5 .启动程序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由城市燃气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市发改委依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影响,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调增或调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在20%以内时,由市发改委按照联动机制及时调整,同时向市政府报告,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6 .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城市燃气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强内部管理主动降本增效,对明显低于国家准许成本增收节支部分,由企业和用户共享。城市燃气企

9、业应采用多种形式努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对采购价明显高于当期市场价格水平且无充分理由及依据的,高出市场价格平均水平部分不予疏导。强化激励和约束,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后评估制度,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当期价格联动结束后,对上期价格联动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复核,并将评估复核结果,作为下期价格联动调整的影响因素。(二)严格核算天然气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天然气配气价格由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准许收益、税金三部分构成,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根据关于西安市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监审结论,按分类气量、气价结构核算,西安市城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48元/m3,下调0.04元/m3o(三)

10、理顺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1 .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国家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经测算,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为L99元/m3。2 .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2021年4月国家允许居民气源企业门站价格调整,天然气气源企业门站价格不区分用户分类(居民和非居民)价格统一上调5%,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核算,价格联动金额为0.061元/m3,居民用户一阶终端销售价格为2.05元/nP。居民阶梯气价仍按1:L2:1.5比例执行,阶梯气量不做调整。(见表2)表2西安市城市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表分类阶梯户年用气量(m3)销售价格(元3)非独立采暖独立

11、采暖(壁挂锅炉)居民第一阶0-480(含)0-2000(含)2.05第二阶480-660(含)2000-3000(含)2.46第三阶660以上3000以上3.08备注:销售价格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3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教学和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基本生活用气,按照居民一阶气价加0.02元f标准执行。4 .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我市城镇低保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城市燃气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企业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量均按居民一阶气价标准购气。(四)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用范围我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城市燃气企业用户及西

12、咸新区陕西城燃秦汉新城分公司、西安西泮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用户。四、影响分析本次城市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降低了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同时消化上游门站价格涨价影响,终端销售价格保持不变,对居民家庭支出没有影响。五、配套措施(一)建立天然气配气价格动态调整制度。按照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天然气配气价格原则上3年校核调整一次,价格制定调整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配气价格水平,当调整幅度过高时,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二)规范城市燃气企业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本次天然气配气成本监审已将

13、红线外管网工程建设费、计量表及安装、到期损坏计量表更换、燃气表后至燃气用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各城市燃气企业不得以“碰口费”、“开户费”、“接入费”、“清管费”、“点火费”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三)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城市燃气企业要加强收费管理,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气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四)强化天然气管网建设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城市燃气企业通过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发行地方债券、公募ReitS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天然气管网、储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保障城市能源安全及燃气企业健康发展。(五)推动管销分离气源采购模式建立。按照国家逐步实施管销分离体制改革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大用户企业进入采购平台向气源企业采购,城市燃气企业开放管网,开展输配送服务,按配气价格收取配送服务费,促进用气企业降低采购成本,避免因气源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终端用户企业与城市燃气企业之间产生价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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