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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工作中心组研讨发言】坚持依法统计提高数据质量统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数据质量一直是党和国家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高质量的统计数据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关系着统计部门自身存在的价值。在新形势新任务情况下,只有坚持依法统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统计活动,才能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新时代经济发展趋势;只有推动全社会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敬畏统计法,才能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及时准确,不出假数。要加强社会各界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是着力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学法用法。领
2、导干部要在依法统计上做表率,发挥“头雁效应二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按照相关要求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统计法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要严格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计体制”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二是突出抓好政府统计工作人员法治教育。统计系统要加强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学习,把意见、办法、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统计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将统计法律
3、法规知识学习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通过讲座、培训、考试等方式提高统计法律意识,筑牢统计人员知法、守法、尊法、用法的自觉性,把住统计数据质量这根“生命线三是认真做好统计调查对象普法宣传。利用统计调查业务培训、基层调研服务千企、数据质量检查、统计执法检查,加强对“一套表”联网直报“四上”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深入了解自身在统计调查中的合法权益,以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自觉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权威,把依法统计贯穿到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发布等各个环节,自觉遵守法律程序,做到一事当前法律先行。四是加强对社会公众知法守法的普法
4、宣传。利用9.20统计法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点,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和网站等媒体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法治主题宣传活动,提高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积极推进统计普法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围绕三大普查和大型调查、常规调查,深入持久地进行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将统计法律法规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促进广大居民了解、熟悉、遵守、维护统计法,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力度,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坚实基础。要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统计法是统计活动的根本遵循,统计调查各参与者履行法定职责,就要在法治轨道上管理统计、组织统计、参与统计、配合统计。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要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6个不得”规定,科学依法管理统计,确保统计人员独立统计职权不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要按照“7个不得”规定,严格依法组织统计,维护政府统计的权威和公信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2个不得”规定,主动依法参与统计,不虚报瞒报、不拒报迟报,确保提供的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按照“11个不得”规定,自觉依法配合统计,确保统计调查在良好环境下顺利开展。要用好法律利剑,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误导党和政府的决策、败坏
6、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害性极大,作为市县统计部门,要切实扛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坚决贯彻中央有关精神,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通过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持续净化统计环境。明确统计执法检查内容、方式及执法人员职责,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终身制。实行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鼓励社会各界检举统计调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严格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加强企业统计信用档案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依法依规采集、整理、认定、公示企业
7、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两档案: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努力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和不想造假的良好统计氛围。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对往年统计违法单位进行重点回访,防止统计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加强法治建设护航统计数据质量。要自觉遵守调查制度,依法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坚持全程管控统计数据的原则,根据统计调查的任务布置、采集上报、评估审核、管理使用、质量检查等统计调查数据生产流程追究责任;严格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并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自觉做到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确保每笔数据真实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