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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工程量清单条款释义一 、工程量清单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的定义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非实体性项目和实体性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以满足工程项目具体量化和计量支付的需要。 标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主要内容 1.工程量清单说明; 2.投标报价说明; 3.其他说明; 4.工程量清单; 4.1 工程量清单表; 4.2 计日工表; 4.3 暂估价表; 4.4 投标报价汇总表; 4.5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的一般构成1、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说明。 子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子目工作内容、特征等。2、非实体性项目工程量清单 对施工组织和措施
2、、合同管理、现场服务等方面的一些特殊要求。特点是不可精确地进行计量但要发生费用,一般只能以“项”为计量单位。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即实体性项目工程量清单,列入可以精确计量的项目,一般根据图纸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相应工程量。4、其他清单,如计日工表等 工程量清单计价体制下的合同形式1、单价合同 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量差调整。2、总价合同 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结算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 二、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价格和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合同价格的唯一载体,在合同协议书签
3、订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被赋予合同约束力。标准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量清单的一些条款: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
4、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
5、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
6、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
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
8、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9、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
10、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
11、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
12、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条款释义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
13、,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说明应当约定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某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如果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该款应扩展为工程量清单中常见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工作内容说明”,且作为工程量清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这种情况一般因新方
14、法、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或者约定的计量规则考虑不周而产生。应当针对所谓新的子目,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项目特征、子目工作内容以及材料设备的技术规格和施工工艺要求。 2. 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暂列金额的数量
15、及拟用子目的说明:说明暂列金额用于在招投标阶段直至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并不是属于承包人(中标人)所有或一定要发生。暂列金额如何计入投标总价,涉及到暂列金额的构成。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而言,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包括了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 从暂列金额结算或支付的项目达到应当依法招标的规模标准,则应当依法组织招标,“通用合同条款”第15.8款已经明确给予了约定。 2.5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说明暂估价是指招投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书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
16、定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价格的项目金额。 暂估价数量和拟用子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的“暂估价表”给予补充说明。(1 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说明)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说明 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指定地点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已经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并且固定包死。 (2 2)专业工程暂估价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说明 专业工程暂估价,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分包工程的含税金后的完整价(即包含了该分包工程中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除了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责任所对应的费用以外,承包人为履行其总包管理、配合、协调和服务等所需发生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并且固定包死。 3. 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一节可以纳入招标人认为有助于投标人正确解读工程量清单和准备有竞争力的报价的有关内容。4. 工程量清单4.1 工程量清单表 序号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