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林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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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林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咨询程序,保证学术委员会的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XX农林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的学术机构,所开展的一切活动均关系到学院的正常发展和综合水平的提升,委员会全体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和提出建议,体现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尊重人才的学术精神。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于科研处。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月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

2、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学院在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的事项:(一)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四)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办法;(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九)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五条学院在实施前,由学术委员会对涉及学术水平做出评定的事项:(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

3、)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专项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学院在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事项:(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议题决策程序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

4、,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成员为学院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第八条会议的议题一般由职能部门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凡需提交会议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先行形式审查后并提前必要的时间报送秘书处,报送的材料须完整和有效,如有需要评价水平和分级的事项,必须附有第三方评价原件复印件及评价专家组成名单,如有水平文献检索证明的,则可增强水平评价的有效性。第九条审议内容原则上由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作汇报和解答,并需要介绍议题的背景和相关要求。如果审议事项需要个人汇报时,则应由本人到场汇报和解答,不得由第三者代替。审议过程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主任委员应根据议题讨论情

5、况进行归纳,形成结论性意见并作出决定或决议。第十条所有审议事项均必须通过学术委员会例会会议表决,委员须行使独立的表决权,不得受他人影响。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原则上不采取网评形式,也不能由他人代评。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者配偶和亲属有关的,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遵守回避制度。评审排序类议题逐步建立后评估机制,是否实名表决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

6、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起草,主任审核签字后回馈议题提交部门。第四章会议纪律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秘书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累计2次,或年度请假累计3次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秘书进行诫勉谈话,如仍无纠正的,则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学院批准后免去其委员职务,并建议免除其下届委员的被提名权。第十五条对于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涉密事项,委员均应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和结果,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7、但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场合表现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的言行,若有违反者,由学术委员会对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学院批准后,免去其委员职务,并建议免除其下届委员的被提名权。会议记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妥善保管,如需查询,应先征得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第十六条对学术委员会有关决定有异议的,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秘书给予解释和答复。第五章决定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及时抄报每位委员,并同时抄报党委书记和院长。第十八条原则上对已审议的事项不再重审,但若确遇特殊情况而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学术委员会可进行一次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主任征求副主任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第十九条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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