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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附属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附属学校”(以下简称“附校”)是大学(以下简称“师大”)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重要载体。为确保附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等法律法规,结合师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附校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彰显师大办学特色,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第三条附校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主动接受师大和所在地政府的领导及在各自权限内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并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实行内部管理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第二章协同管理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2、事义务,附校校(园)长为所在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第五条师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筹规划、依法管理、规范建设、协同支持”的基本原则对附校实行监管和业务指导。基础教育管理与合作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列席附校“三重一大”决策会议。(一)基础教育管理与合作办公室负责基础教育相关资源整合、基础教育品牌保护与输出、统筹管理附属中小学幼儿园。(二)组织部按照师大党委工作部署负责附校处级干部的选拔与任免,指导附校党组织建设等。(三)人事处负责附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与任用,指导附校薪酬体系的制订与修订。(四)财务处负责根据相关办学协议规定收取资源使用费、利润分成及相关办学收
3、入,指导附校财务管理,及时反馈与处理附校财经领域出现的问题。(五)审计处负责附校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反馈与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六)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导附校资产和采购管理,及时反馈与处理附校资产与采购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附校相关工作的监管与业务指导。第六条附校应按照师大相关规定,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向师大请示、报告附校及其合作校的重大事项。(一)请示的主要范围1 .重大办学规划调整、重大项目新建与采购、重要岗位的增减与聘任、重要收费调整、大额国有资产资金租借、教职工子女读书政策调整等涉及全
4、局性工作的“三重一大”事项;2 .以师大名义向主管部门或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3 .以师大或附校名义开展的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市(县)合作项目的立项和签订协议等;4 .需要师大党委、行政或校内多部门协调推进的重要工作;5 .附校认为有必要请示及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二)报告的主要范围1 .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师大党委、行政决策及重要工作进展情况;2 .附校党建工作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固定资产增减情况和招生情况等;3 .上级部门批复附校的重大规划和项目情况;4 .上级有关部门对附校进行检查、评估、考核、验收的反馈结果和整改情况;5 ,师生员工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或厅级以上部门表扬嘉奖情况、上级批转
5、信访件处理情况与可能影响师大和附校社会声誉的重要舆情等;6 .发生情形严重的安全事故、较大财产损失及影响安全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7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8 .附校认为有必要报告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七条各附校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其职责认真履责,凡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或岗位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组织人事管理第八条附校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师大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校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报师大备案后执行。第九条附校干部选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任人唯贤的原则。附校管理人员应坚持社会
6、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对师大和任职学校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第十条附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师大任命或上级党组织批复产生,主持附校党委(支部)全面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支持校(园)长依法履行职责等。第十一条附校校(园)长由师大选派,代表师大全面负责附校的教育教学、人事、财务等管理,并对其所在附校的合作校的管理负领导责任。第十二条附校增设科级及以上内部机构和管理岗位须经师大审批后实施。附校科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聘任工作由附校根据师大相关规定制定选拔或调整方案,经师大审批后,相关人员选拔任免依据师大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报师大备案。第十三条附校其他教职
7、人员招聘应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统一招聘。第十四条附校教职工薪酬体系的制订或修订方案须经附校领导班子充分研究,按既定程序讨论通过,经师大审批或备案后执行。第十五条师大任命或选派的附校校领导需按照师大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述廉报告并接受考核。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附校应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师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校财务管理制度,报师大备案后执行。第十七条附校的法定代表人是附校财务管理的总负责人,附校的法定代表人要构建项目投资、资金调度等重大决策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对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负有领导责任。第十八条附校应按其财务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全面预算,经向师大审批
8、或备案后执行。编制预算时,要将全部收入统一作为部门预算收入,据实及时入账,不能隐瞒或少列,不能私设账户或设立“小金库”。第十九条附校应严格按照其财务预算审慎安排资金使用,凡涉及年度大额预算调整的资金使用须根据附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报师大备案。第二十条附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登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能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第二十一条附校的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做好会计核算、会计管理、会计监督等工作。不能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能虚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能虚报利润或隐瞒利润。第二十二条附校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
9、,向师大财务和审计部门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年度决算报告和外部检查及审计报告等资料。第二十三条附校应主动接受师大定期或不定期对附校的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四条附校应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附校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师大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校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报师大备案后执行。第二十六条附校固定资产购置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附校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公开招标项目的,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第二十七条附校的基建维
10、修项目招标应参照师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立项须按既定程序充分研究,经师大审批或备案后实施。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擅自利用附校的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活动。附校确需利用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时,须充分论证和评估,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与政策执行。第二十九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入账。第三十条附校应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附属中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卓然小学、实验幼儿园,宝贤中学、附属外国语学校铁山园分校及其他合作办学附校按照协议约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基础教育管理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年公布的原大学附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