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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渔港是重要的民生基础设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海洋强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补齐我市渔港建设短板,改善渔业基础设施,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善渔港布局,加快渔港建设。根据省海洋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渔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要求,我市列入全省三年行动计划的渔港共有34个(中心渔港6个,一级渔港3个,二级渔港9个,三级渔港11个,避风锚地5个)。2020年计划开工5个;2021年计
2、划开工15个;2022年计划开工14个。力争通过三年建设,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海洋渔业基础设施体系。(二)完善渔港功能,提升服务能力。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休闲渔业、生活体验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辐射带动小城镇发展,推动有关县(市)开发区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渔港经济区。二、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渔港建设(-)明确建设重点。渔港建设要突出重点,在功能定位上,以防台避风为主,日常锚泊为辅;在建设内容上,以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
3、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供冰、供油、装卸、水产品加工、冷冻等配套设施建设为辅。(二)规范建设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渔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和工程实施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计科学严谨、投资概算合理、资金落实到位、工程质量达标。(三)加强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渔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四)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一是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渔港公益性设施,是指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
4、等水工基础设施及渔港管理用房、通讯导航、渔船进出港身份自动识别监控系统、消防设备、公共卫生设施、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安全环保、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设施,以及港区道路、避风锚地系缆构筑物等配套设施。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应发挥公共服务功能,必须满足服务渔船避风、停泊和停靠需要。二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渔港经营性设施,是指为渔港基础设施配套的非公益性设施,包括冷藏、加工、渔船维修、水产品交易、加水加冰加油服务、休闲渔业等设施。社会资本控股、参股投资建设的,其经营权由地方政府与投资者根据相关政策协商确定。政府投入部分的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当地渔港改造维护。社会资本经营收益,也要安
5、排一定资金用于渔港改造维护,具体由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鼓励县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强化渔港经营管理。三是完善渔港建设管理机制。新建渔港项目均要明确渔港建设企业,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国有独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县级政府或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组建,合资的渔港建设企业由出资方协议组建。对二、三级渔港,鼓励采用“工程包”形式,以县级为单位,通过渔港建设企业,对本辖区内渔港项目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实施。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服务保障(-)明确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渔港所在地县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好闽政2020)2号文件精神,主动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将渔港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本级
6、财政预算,要将渔港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实行县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渔港建设纳入“工程包”建设内容,健全“一包一策”抓好统筹实施,提升“工程包”整体推进实施的规模效应和政策效应,并作为年度政府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加强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二)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根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精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项目的组织策划和实施推进,负责二级及以下渔港(含避风锚地)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视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履行渔港建成
7、后监督管理职责,实施依港管船、管人、管渔获。(三)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县级发改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渔港(含避风锚地)新建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合并编制)审批工作,由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发改部门一窗受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联审批;财政部门负责渔港项目总投资的评审、财政投入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渔港项目环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联动,加强渔港项目前期工作。对“工程包”内渔港项目,要同步审查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报告,进一步加快渔港规划实施进度。(四)明确渔港企业具体责任。渔港建设企业负责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六项制度”,规范程序运作,强化建设管理,做好运营保障。(五)加强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要依法依规利用好渔港项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及渔港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加大渔港项目的财政支持,推动渔港项目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调动各方资金支持渔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