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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管理,保障血液安全和临床用血,持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一、规划目标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以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为依据,确保采供血、临床用血安全和提供良好的相关服务为目的,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采供血机构标准化能力建设和质量管理,加快推进血液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监督管理和激励保障体系,构建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的优质高效采供血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采供血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防止艾滋病等
2、疾病经血传播,保障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规划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发展、服务可及、安全有效”的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合理配置血液资源,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网络,提高血液资源利用效率。一是以政府主导为保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无偿献血组织动员方面的主导责任,切实把落实献血法、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无偿献血保障政策、加强血站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政府重要职责,保障投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营造环境,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无偿献血。二是以质量安全为根本。注重预防为主和风险防范、提高质量和促进均衡,推进采供血机构高质
3、量发展。鼓励采供血机构积极开展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临床输血等科学研究,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健康江西建设。三是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推进采供血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强采供血机构和医院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进一步完善构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服务体系。四是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强采供血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提升业务水平、专业能力以及加强职业精神建设,夯实事
4、关血液事业长远发展的人力基础。三、机构设置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本规划期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如下:(一)血站1 .血液中心。江西省血液中心。2 .中心血站。11个中心血站(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中心血站)。3 .中心血库。本规划期内不设中心血库,各设区市根据需要(包括省会城市南昌市)在辖区内,可以对有条件的县直属综合医院内设置“中转血库”,承担中心血站(血液中心)的二级供血任务。4 .血站分支机构。血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服务,血站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应当根据其规模、保障范围以及交通
5、状况等确定。血站分支机构命名应当规范,统一为“血站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采供血点”,分支机构没有数量限制。5 .采血点。血站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根据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及采供血发展预期提出采血点设置需求,设置采血点应当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采血点由其所在区域的血站负责运行管理。采血点应当设置在人群聚集区或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区。采血点没有数量限制。6 .储血点。为满足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二)单采血浆站“十四五”期间按照以下几项原则指导单采血浆站发展。1 .坚持协调发展原则。按照统筹无偿献血和单采血浆工作协调发展,兼顾无偿献血和原料血浆采集,以及采浆量与血液制
6、品需求量达到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我省发展实际,适当调整全省单采血浆站数量。原则上未达到全国平均千人口献血率的设区市,“十四五”期间不再增设单采血浆站。2 .坚持适度发展原则。充分考虑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等制约采浆的因素,引导发展滞后的单采血浆站择址重建,促进全省单采血浆站高质量发展。同时,保持单采血浆站适度增长,在“十三五”规划基础上,全省新增单采血浆站总数不超过4个。3 .坚持统筹调整原则。为激励单采血浆站发展,坚持对单采血浆站采浆区域进行动态调整。对设置期满三年,年采浆量未达到30吨的浆站予以缩减服务范围,年采浆量超过30吨的浆站可以适当新增采浆区域,但新增区域原则上应在以
7、单采血浆站为中心的直线50公里范围内。四、管理体制(一)血站分为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全省共设12个血液机构。省会城市南昌设血液中心,其它设区市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置1个中心血站。(二)各单采血浆站隶属相应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的县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单采血浆站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采浆工作。(S)采供血机构要贯彻落实血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按照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依法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确保献血(浆)人员安全以及临床用血、原料
8、血浆的质量与安全。(四)省血液中心除承担采供血辖区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的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外,还要承担对各市中心血站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全省血站在血站管理、血液质量、献血服务、血液检测等各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各设区市的中心血站承担辖区内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的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各血站分支机构、采血点、储血点隶属于设立的血站。各中心血站设置的中转血库不具备采血功能,行政上隶属所在医院管理,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的市中心血站指导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不承担中转供血任务的其它县(市)直属医疗用
9、血单位和各乡镇卫生院的临床用血原则上到中转血库或者储血点领取。中转血库应配备必要的送血交通工具,以解决当地临床急救供血和向10公里以上距离的乡镇卫生院的急救供血,紧急送血除可参照120急救转运病人标准收取紧急送血费用外,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五)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根据服务区域的实际需要,经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设立血站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屋)或流动采血车。(六)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情况,报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储血点。(七)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的血站分支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提供采供血服务,固定采血点(屋)、中转血库分别承担采血、供血工作,但不得进行血
10、液制备和除乙肝表面抗原快速检测、血型检测以外的血液检测。五、政策保障(一)加大采血点、储血点建设。各县(市、区)至少设一个固定采血点。血站应当动态调整采血点数量和位置。对于年采血量较大且相对稳定的采血点,应当逐步建设成为固定献血屋,为献血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各地要积极推动将献血屋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对流动采血车停放提供支持。(二)加强血站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各地应当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加大对血站新建扩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医疗卫生发展趋势相适应。组织开展血站建设,优化设施。加大县级区域中心血库建设,保障县域临床用血需求。统筹规划采供血服务网
11、络布局,增设采血点,增配采血车、送血车。(三)建立血液安全管理体系。各地要进一步树立“大采供”理念,做到全省“一盘棋”,积极落实关于印发江西省血液调剂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医字202155号)要求,及时调剂足量血液至省血液中心,共同做好在昌省直医疗机构血液供应保障工作。继续巩固临床用血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严格落实血站技术操作规程,原则上所有采供血机构实验室均应参加国家室间质量评价。(四)完善无偿献血激励政策。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工作,将无偿献血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城市创建等结合。不断完善献血者关爱和激励政策,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定期开展省级无偿献血
12、表彰活动。开展“互联网+无偿献血服务”,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献血者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血站智慧化管理水平。(五)推进血液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高效稳定安全的省级血液管理信息化平台,覆盖全省血站、单采血浆站和用血医疗机构,实现无偿献血信息、血液库存、血液调配、实验室检测、临床用血信息及时更新、共享应用和统一监管,精准开展血液供应保障和应急调配。制定血站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统一建设标准。依托血液管理信息化平台,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血液调配的整合协作。(六)加强血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年采血等业务量配备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到2025年,原则上血站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本科以上专业技
13、术人员大于60%,具有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与血站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加强血站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将采供血专业纳入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血站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专业相关医学教育活动。加强输血医学学科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完善血液安全相关技术储备。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献血法赋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将血站的建设及发展规划与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相结合,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卫生、发展改革、编办、财政、城管、城建、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应
14、当履行的职责。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有利于血液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血站建设发展、设备配置、人员编制和财政投入等,逐步提升血站的整体功能和服务水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依据规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二)积极稳妥推进,注重分步实施。在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强化政府血液供应保障的职责,根据规划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积极、稳妥、有序探索血站”公益一类保障、公益二类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全省智能化血液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及时
15、更新血站仪器设备、建设智慧献血屋等各项工作,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确保采供血机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满足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省血液中心和各设区市中心血站必须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的紧急临床用血和偏远地区临床用血。(三)坚持依法行政,着力严格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内血液管理的职责,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管。探索加强血液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开展日常监督执法和集中治理整顿,杜绝违法采供血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实现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血液(浆)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各采供血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遵守操作规程,做好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血液集中化检测和血液质量管理等有关血液安全工作,确保辖区内临床用血需求。本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社会、经济、医疗用血和原料血浆的需求变化,对规划进行修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