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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自然资源局与XX区供电公司打击非法采矿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第一条为确保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持续稳定,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多渠道解决我区废弃矿井、私挖滥采易发区存在数量多、分布散,多处于偏远山区的实际情况,且近年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更加趋于隐蔽,单纯依靠巡查、突查等传统手段,难以及时发现打击的问题,结合我省其他地市及有关部门工作经验,制定XX区自然资源与供电公司打击非法采矿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第二条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与国网XX省电力公司XX市XX区供电公司成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工作领导组。区自然资源局、国网XX区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为领导组“双组长”,XX区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
2、队、国网XX区供电公司用电检查班、各供电所负责人为成员。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XX区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人员由领导组成员和联络员组成。领导组办公室承担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工作领导组日常工作,根据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日常工作需要,报请领导组组长同意,召开办公会议,召集办公室成员部署有关工作。第三条各自然资源所牵头、供电所配合,定期召开辖区内联席办公会议,结合辖区实际,梳理洗煤厂、储煤场等重点企业和私挖滥采易发区、关闭矿井周边养殖场、小工厂及村民院落等重点区域,确定用电情况排查清单。第四条各供电所要依据自然资源所确定的用电情况排查清单,进行常态化监测和分析,对
3、发现的疑似用电异常问题线索及时反馈领导组办公室。同时,要严格执行供电企业业扩报装相关规定,严禁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非法企业办理报装接电业务。第五条各自然资源所在接到供电所上报的疑似用电异常问题线索后要立即行动,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协调村委、行业主管、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共同核查,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通报供电公司。对存在非法采矿的,由自然资源局牵头报告政府,联合公安、供电等部门共同对非法采矿企业(点)实施终止供电。第六条XX区自然资源局、国网XX区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深刻认识非法采矿行为的重大危害性,站在讲政治、讲安全的高度,将落实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系统抓落实、提高执行力的要求,亲自上手、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切实推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甄别筛查、情况通报、问题处置等各环节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运行取得实效。第七条各自然资源所、供电所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运行顺畅。在工作中如出现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筛查不细、甄别不严或发现非法采矿行为隐瞒不报、私接电源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八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