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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征订发放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的征订、发放和验收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的使用对象为全区义务教育学生。第三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由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两部分组成。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科目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等文件执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的科目根据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和我区实际予以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第四条纳入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作为中小学校教育装备,由学校集中管理,学生免费使用。第五条各地教育行政
2、部门应建立数据核查机制,参照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根据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对所辖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征订验收数据进行核查。第二章征订第六条免费教科书的征订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以学校为单位登录教科书网上征订系统征订,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至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七条免费教科书的征订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秋季学期在当年5月30日前完成,春季学期在上年10月30日前完成IO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在校生数统计、填报享受免费教科书的人数。免费教科书科目要订齐订足,避免出现多订、少订、漏订、错订的情况。第九条非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及配套资源,由学生根据学习需要自行自愿选购,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
3、买和强制统一采购。第十条教师备课用的教科书及配套资源,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支持的学生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第十一条新建的无组织机构代码或者无学籍管理账户的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征订。第十二条学校要及时填报核对征订信息,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汇总核对辖区内的征订情况,核实后交教科书发行单位。秋季学期征订前要做好一年级和七年级入学人数的摸底调查。第三章发放、调剂第十三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教科书发行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发行工作,保证课前到书。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规范程序,安排专人负责免费教科书的发放、调剂和验收。每学期开学
4、后应及时清点在校学生人数,掌握转入、转出、休学、复学等异动学生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和调剂免费教科书。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只享受一次免费教科书。对于转学学生,按照“在哪里征订,在哪里领取”的原则发放免费教科书。教材版本不同的,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学校汇总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备案后换发。第十六条学校对超出实际在校学生数的免费教科书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退回发行单位,确保干净整洁无破损;不足的应及时统计,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发行单位提出增补需求,及时增补。第四章验收第十七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免费教科书科目及使用版本的相关规定,按照义务
5、教育学校实际在校生数进行验收。免费教科书的验收工作秋季学期在当年10月30日前完成,春季学期在当年3月30日前完成。第十八条免费教科书验收程序按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学校、市县和自治区三级验收。(一)学校验收。学校应按符合条件的实际在校生数领取免费教科书,认真填报本校的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教科书发放验收表,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非义务教育学生用书数纳入义务教育在校生用书数,不得直接以征订数代验收数。如验收人数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不符的,要进行书面说明。(二)市县验收。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填报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教科书发放验收表,并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分别对市直、县所辖学校免
6、费教科书发放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形成抽查验收报告与验收汇总表一并报自治区教育厅。(三)自治区验收。自治区教育厅会同发行单位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对各地免费教科书发放验收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九条验收总数超过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0.5%的市、县(市、区),要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未提供佐证材料或经核实不符合自治区规定免费教科书范围的,超过部分自治区不予支持,其所需费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学校承担,属于发行单位不按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的,由发行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免费教科书发放验收档案管理制度。按学期将免费教科书发放验收表和相关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免费教科书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免费教科书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免费教科书征订、发放和验收工作。第二十三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免费教科书征订、发放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扩大免费发放范围、虚报在校学生数套取免费教科书,导致闲置浪费的,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