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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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解决两个法律问题 1、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 即适用冲突法,还是适用国内法或条约中实体规范 2、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问题: 即国内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这一案件,应由何国法院审理冲突法 是在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指定以何种法律作为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边准的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关于合同的准据法的两种观点 1、“客观论”:在客观上最适合于最适合于解决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 2、“主观论”:首先应是当事人协议选协议选择择适用合同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不能依情况推定其欲选择的法律时,才是那个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

2、实联系的法律 (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作用 1、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2、一旦发生争议,能得到迅速解决法律适用条款 体现在合同中 :“合同适用XX国法律” 以条款的形式出现在合同中,以便于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如何确定法律适用条款 1、当事人自由选定 2、根据合同性质、类型等自主选择,可选择当事人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也可是一方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惯例 3、有些国家规定,只能选择实体法,而不能是冲突法,例如中国管辖权的意义 是一国法院审理一个案件的前提条件 直接影响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 直接影响到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取得和保护管辖权的种类 英美法英美法: 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的管

3、辖权 大陆法大陆法: 属地管辖权(德国、奥地利、日本)和属人管辖权(法国) 按案件性质划分按案件性质划分: 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关于国际管辖权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公约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是基本依据 特殊管辖权 对专属管辖权的案件作了划分 规定了协议管辖的原则司法协助 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司法文书、传询证人、搜集证据以及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 提出请求的法院的行为,叫法院委托 履行他国法院委托的行为叫司法协助一国法院何时可以拒绝执行外国判决 对文件的真实性有怀疑 委托履行的行为不属该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与履行国自主权和安全不相容 是履行国法律所禁

4、止的诉讼行为 不存在互惠有关司法协助的公约 1896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1965年关于民商事司法和司法外文件通知和送达的公约 1968年关于国际管辖权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公约 197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国外取证的公约仲裁 争议双方约定将其争议交由第三者(仲裁机构)公断并作出裁决。 特征: 1、仲裁协议体现了自愿 2、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因审理不公开 3、有利于争端及时解决,因程序简单、处理迅速、费用低 4、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 可在事前(合同中)签订,也可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订立 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仲裁条款 地点 :我国、被告所在国、第三国 机构 程序:申请、仲裁员决定、

5、审理、裁决 裁决的效力:终局性,不得向法院起诉 仲裁费用的承担:由败诉方承担本国裁决的效力 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国、德国、我国民事诉讼法) 只有通过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澳洲、巴西)有关外国裁决效力的公约 1927年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我国加入时作了两点保留: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我国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GATT对关税同盟的规定 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 关税同盟领土与其他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欧盟罗马条约 欧盟竞争法的基本规则,最为完善的国

6、际间竞争法律制度 第85条:禁止某些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的,会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以及旨在阻碍或妨害共同市场内部的竞争的限制性贸易做法 第86条:禁止在共同体内滥用足以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优势地位 案例:P119美国反托拉斯法 1890年谢尔曼法是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是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 特征:国际效力(域外适用)不但适用于美国国内企业,而且也适用于美国以外的外国企业,只要这些企业的行为对美国国内市场产生了影响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定 禁止贸易限制行为 禁止垄断或图谋垄断 禁止价格歧视 禁止独家交易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理论依据 疏忽说 违反担保说 严格责任说 凡原告由于使用了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援引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被告可以怎样提出抗辩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在合同中排除或限制了担保 承担疏忽:原告在使用有缺陷产品时也存在疏忽 自担风险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擅自改动产品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境外司法权的内容 外国产品输入美国时 美国产品出口到国外时 (美国“长臂管辖”,扩大管辖权的倾向)其他 1957年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1947年日本禁止垄断法1993年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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