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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医疗护理行为,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n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n 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2、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n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
3、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1.护士条例2008.5.12 2.侵权责任法2010.7.1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 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10.1 5.病历书写规范2010.03.1 6.贵州省护理文书书写规范2013.3.4 7.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17.6.18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9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2000.8.17 10.内窥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2004.6.1 11.医疗机构消
4、毒技术规范2012.8.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护理分级、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2014.5.1 13.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14.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侵权责任法(2010.07实施)l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l l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赔偿责任。 第第55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5、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
6、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第58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有过错(1 1)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法规,行政规章和诊疗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法规,行政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范的;(2 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料的;(3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7、。)伪造、篡改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第59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械的缺陷,或者输入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8、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
9、应当提供。 第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3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64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n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n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
10、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n 本条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第335条 医
11、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实施)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33条 有下列
12、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实施)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12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13、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16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17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