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的案例评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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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必要特征】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当省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任何一项技术特征。 【全面覆盖,一一对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

2、或者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判定等同判定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判定等同判定压桩机ZL97125228.9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压桩机,包括底座、立在底座上的两条反力竖架1、横向设置于两条反力竖架1之间的反力梁4、横向设置于两条反力竖架1顶部的天梁2、吊在天梁2上的葫芦3、设置于反力梁4下方的压桩液压千斤顶5,所述的每条反力竖架1上纵向排列有多个插孔22,插

3、销6插在所述的插孔22内将反力梁4的两端分别固定在两条反力竖架1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条反力竖架1至少由两根竖架连接而成,所述的上面的一根竖架的下部插在下面的一根竖架内,并用插销6插在上面的一根竖架和下面的一根竖架的插孔22内,将上下两根竖架连接固定。等同判定等同判定等同判定等同判定ZL97125228.9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1、一种压桩机,包括底座;1、一种压桩机,包括底座;2、立在底座上的两条反力竖架;2、立在底座上的一节或两节反力竖架;3、横向设置于两条反力竖架之间的反力梁;3、横向设置于两条反力竖架之间的反力梁;4、横向设置于两条反力竖架顶部的天梁;4、横向设置于两条反力竖架顶部

4、的天梁;5、吊在天梁上的葫芦;5、设置在天梁上的滑轮及与滑轮配合的卷扬机;6、设置于反力梁下方的压桩液压千斤顶;6、设置于反力梁下方的压桩液压千斤顶;7、每条反力竖架上纵向排列有多个插孔,插销插在所述的插孔内将反力梁的两端分别固定在两条反力竖架上;7、反力梁通过焊接方式固定在反力竖架上;8、每条反力竖架至少由两根竖架连接而成,所述的上面的一根竖架的下部插在下面的一根竖架内,并用插销插在上面的一根竖架和下面的一根竖架的插孔内,将上下两根竖架连接固定。8、上下两根反力竖架以铰链连接固定。等同判定等同判定“葫芦”与“滑轮、卷扬机组”ZL97125228.9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结论结论手段吊在天梁

5、上的葫芦设置在天梁上的滑轮及与滑轮配合的卷扬机基本相同功能所述的葫芦吊着反力梁或被压的桩在塔帽处安装一个滑轮,利用卷扬机吊着反力梁或被压的桩相同效果使反力梁或者被压的桩能够上下移动使反力梁或者被压的桩能够上下移动相同创造性无等同等同判定等同判定ZL97125228.9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结论结论手段每条反力竖架上纵向排列有多个插孔无插孔不同功能插销插在插孔内将反力梁的两端分别固定在两条反力竖架上反力梁通过焊接方式固定在反力竖架上不同效果便捷地随意调节并固定反力梁的位置固定方法原始,调节方式非常不便不同不等同等同判定等同判定ZL97125228.9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结论结论手段每条反力

6、竖架至少由两根竖架连接而成,所述的上面的一根竖架的下部插在下面的一根竖架内,并用插销插在上面的一根竖架和下面的一根竖架的插孔内无插孔,上下两根反力竖架以铰链连接不同功能将上下两根竖架连接固定将上下两根竖架连接固定相同效果在插孔限定的范围内任意调节高度只有固定长度的两节竖架,其高度的调节不是任意的不同不等同禁止反悔禁止反悔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主动或者应审查员的要求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该放弃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禁止反悔禁止反悔一种抽油烟机ZL95239003.5独立权

7、利要求为:一种抽油烟机,它有一个或二个主风机,其特征是主风机位于灶具前方的一个或二个正面主风机室内,正面主风机室的底线高于灶具30-80cm,进风口向下倾斜,出风口开口于室外,灶具上方有梯形顶板,梯形顶板的里边与正面主风机室进风口的上沿相连,梯形顶板左右边分别固定有左侧板和右侧板,形成一个风罩,开动主风机时,进风风力线覆盖整个灶面。禁止反悔禁止反悔禁止反悔禁止反悔ZL95239003.5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1、一种抽油烟机,它有一个或二个主风机;1、一种抽油烟机,有两个主风机;2、主风机位于灶具前方的一个或二个正面主风机室内;2、主风机分别位于灶具前方的两个正面主风机室内;3、正面主风机室

8、的底线高于灶具30-80cm;3、正面主风机室的底线高于灶具台面42-47cm;4、进风口向下倾斜;4、主风机的进风口及其所在的罩板向内侧倾斜,下部略呈弧状;5、出风口开口于室外;5、出风口开口于顶板,安装时出风口通过出风管连接通向室外或排烟管道;禁止反悔禁止反悔ZL95239003.5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结论结论手段出风口开口于室外出风口开口于顶板,安装时出风口通过出风管连接通向室外基本相同功能排除油烟排除油烟相同效果油烟能迅速短距离排向室外油烟能排向室外基本相同禁止反悔禁止反悔出风口开口于室外说明书记载:目前市场上的抽油烟机所吸入的油烟经一较长管道通向室外,其缺点是气态的油烟在管道内冷

9、却成液态,凝结在管道壁上,不易清洗。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无油烟危害烹调者的健康,油烟能迅速短距离排向室外的抽油烟机。在专利复审阶段,权利人对于权利要求中关于“主风机室出风口开口于室外”进行过限定性解释,认为该技术特征从来没有被公开披露,实质上就排除了专利中含有被现有技术披露的“排风口开设在机壳顶板、通过排风管排除油烟”内容部分的保护,该解释被专利复审委采纳。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诉落入

10、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ZL94231626.6大型铜铝过渡接头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大型铜铝过渡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铜排和铝排,铜排的一端插入铝排一端的孔中,与铝排熔接。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ZL94231626.6现有技术现有技术结论结论1、一种大型铜铝过渡接头,包括铜排和铝排1978年出版的电气工程中铝铜焊接技术:将铝加热至熔化,将搪锌(或锡)的铜线插入铝液中,冷却后形成接头相同2、铜排的一端插入铝排一端的孔中钎料熔化而母

11、材不熔化的一种连接工件的焊接方法,利用熔点较焊件为低的焊料和焊件连接处一同加热焊料熔化后,渗入并填满连接处间隙而达到连接相同3、与铝排熔接铝铜熔钎焊相同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ZL94231626.6现有技术现有技术结论结论模具内模用石墨材料加工而成,上端开一个予留孔,其大小和形状与铜排接头一致。下部另一端开一浇注口。外模为铸铁浇制而成,主要用于夹紧内模成形铝铜熔钎焊是在成形模中将铝加热至熔化相同熔接将足量的铝块溶化到700-900,并将铜排基材予热到200500,将予热好的铜排基材的铜接头插入铸模的予留孔中,插入深度为100至200,并将其固定在一支架上。最后将铝液从浇注口连续注入内模中,让

12、其自然冷却,冷至300以下脱模,进行必要的清理和检查,工作结束。将铝加热至熔化,将搪锌(或锡)的铜线插入铝液中,冷却后形成接头相同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ZL95239003.5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5、出风口开口于室外;5、出风口开口于顶板,安装时出风口通过出风管连接通向室外或排烟管道;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与涉案专利技术中不相同部分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二审法院认为:排风口开于机壳顶板、通过排风管排除油烟的技术特征已由他人公开,属公知技术,因此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成立。先用权先用权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

13、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用权先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需的主要设备或者模具。 先用权先用权ZL98222957.7多球无接头绒线球及其成球装置申请日:1998年11月13日权利要求为:1、一种多球无接头绒线球,其特征在于第1个绒线球的尾线是第2个绒线球的头线,第2个绒线球的尾线是第3个绒线球的头线,以此类推第n个绒线球的尾线是第n+1个绒线头线,且所有头线与尾线及所有

14、绒线球本身的线是一根连续无接头绒线。2、一种多球无接头绒线球成球装置,它包括成球锭子及其所属锭杆,其特征在于锭子下方的锭杆上固接一个储线盘,储线盘上设有绒线球的固定装置。先用权先用权先用权先用权FB821型绒线成球机,由无锡市第七纺织机械厂制造。该机于1994年进行了技术鉴定,其鉴定证书上写明,该机可以进行“连球或割断”成球,每分钟成球20只,重量误差在1克以内。“连球”,即第1个绒线球的尾线是第2个绒线球的头线,第2个绒线球的尾线是第3个绒线球的头线,以此类推,所有头线与尾线及所有绒线球本身的线是一根连续无接头绒线。1997年12月,被告向无锡市第七纺织机械厂购买了FB821型绒线成球机一台

15、用于生产。先用权先用权生产连球绒线的功能是FB821型绒线成球机自带的,并不需要购买者另行设计、开发。被告作为专业生产绒线的厂家,在购买了FB821型绒线成球机后,并不需要再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就可以生产连球绒线。尚无证据证明被告购买后即生产连线绒球的事实,但应当认为被告购买了FB821型绒线成球机后即已经作好了生产连球绒线的必要准备,故被告应当享有先用权。先用权先用权先用权的限制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50g2060m24h1440000g1.44t/日1.44t365

16、525.6t/年先用权先用权先用权的限制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者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者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并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者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主体】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 【相关公众】前款所称相关公众,是指对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关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了解,并且对不同外观设计之间在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分辨力的人,但其通常不会注意到形状、图案、色彩的微小变化。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全部设计特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 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但被诉侵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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