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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制度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信息,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室、科、大队。第二条政务信息发布,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发布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政务信息主要公开内容包括:(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人事信息;(二)人大代表建议
2、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信息;(三)政策解读、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信息;(四)精准扶贫情况、应急管理信息;(五)监督保障信息;(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制度信息;(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机构领导、机构设置、人事信息、建议提议办理、信息公开制度、规划计划等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科室协助配合。(二)法制科负责政策法规、行政处罚、依申请类栏目的信息公开工作。(三)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类信息的公开工作。(四)督查考核科负责回应关切信息公开工作。(五)宣教科负责新闻发布栏目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形式:(一)需要向社会公开的,采取政府政务网、单位门户网站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开栏等形式进行。(二)需要向相关部门和个人公开的,采取座谈会、发文通知、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三)需要对内公开的,采取召开会议、内部通报、下发文件或公示栏等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