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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发包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乡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发包活动,加强对乡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合同额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工程服务类项目。村级项目发包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项目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发包工作小组(简称“发包工作小组”,下同),负责按规程组织项目直接发包活动。第五条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因应急或特殊情况不宜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经乡党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不通过发包工作小组进行发包。第六条乡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发包按
2、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登记。对符合本细则规定范围的发包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包工作小组提出发包申请,并提交项目审批、批复、设计、预算审核结果等相关资料,发包工作小组对申请项目资料进行审核登记。(二)信息发布。根据项目核准建设内容和相关资料,由发包工作小组按相关规定统一在乡政府公告栏、政府网站等发布交易项目名称、地点、时间、所需条件和发包方式等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日历日。(三)报名受理。受理工程建设意向承包人的报名资料,报名时间受理不少于3个日历日,报名截止时间内少于3名的,报名时间可延长1个工作日,延长后报名人数大于1名但仍少于3名的,经发包工作小组研究后,可继续进行发包。(四)资料核
3、查。发包工作小组对各方提交的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名人需要将报名资料用文件袋装好并密封,否则不予受理。(五)召开发包会议。由发包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发包工作小组成员召开项目发包会议,根据项目核准建设内容和相关资料,按照算术平均值法,确定拟推荐承包单位。当报名人数少于4个(含)时,基准价为所有投标报价(或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数大于4个(不含)时,基准价为去掉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或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六)乡党委会议(或政府会议)审定。由项目发包工作小组,将项目报名情况及拟推荐承包单位情况提交乡党委会议(或政府会议)审定,经乡党委会议(或政府会议)同意后,确定最终承包单位。(七)结果公
4、告。项目发包结果由发包工作小组在乡政府公告栏、政府网站等等进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A)发出中选通知书。公示无异议的,发包工作小组在项目直接发包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九)签订合同。中选单位应当自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中选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拒绝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由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组织发包。(十)履行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承包项目,也不得将承包项目擅自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十一)严格工程量变更管理:L坚持按合
5、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业主单位提出;(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确认,按原预算编制口径及同等下浮率计算;(3)乡党委会议批准,重大工程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5)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第七条乡纪检监察办对项目发包活动过程进行监察监督,对发包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第八条在项目直接发包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据转让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进行。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乡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