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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9月20日印发实施。因该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申请单位责任”等部分内容表述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需进行修订。我局牵头编制了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二、修订依据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
2、年版),对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申请单位责任”等部分表述进行修订。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一)规范“支持对象基本条件”有关表述L修订内容:将第九条【支持对象基本条件】的内容“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改为“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2.修订理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第(九)项“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
3、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o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要实行清单制管理。(二)规范“申请单位责任”有关表述L修订内容:将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责任】第二款“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五年内停止其经发资金申请资格”修改为“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五年内停止其同一资助项目申请资格。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限制申请”。2.修订理由: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第七条“公共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贝L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
4、、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违反上述要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完善“实施与效力有关规定L修订内容:在第二十七条【实施与效力】增加以下内容:对于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7)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但仍未获得资助的项目,按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有关要求受理。2.修订理由:一是因为经发资金资助通常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般是当年启动上年度符合条件项目的申报与受理审批工作。因此,有的经发资金支持的政策文件虽然到期,但有关符合原政策文件的资助项目尚未给予资助,需继续按原政策给予资助。比如,光明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因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因此2021年度符合该政策文件的项目,通常在2022年及以后年度兑现资助。二是有的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是分几年拨付的,或需要连续支持几年的,比如招商引资奖励等。因此,有关经发资金支持的政策文件到期后,未予资助的部分仍然需按原有政策文件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