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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学籍管理操作章程第一章入学注册1 .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学生注册学籍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关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当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学生入学。3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
2、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对送教上门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4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县级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5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
3、S)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四)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五)其他违规入学的学生。第二章学籍建立L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S)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2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
4、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3 .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4,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5 .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
5、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6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后变更学籍信息,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须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7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结、肄)业时,学校应当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三章学籍变动1 .
6、升学、跳级、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2 .转学。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且实际居住地迁移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7、后,准予转学,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同一片内不得转学;通过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由转入学校及时办理转接。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学籍。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小学、初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
8、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初2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3 .休学、复学。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应当责令其休学。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
9、学。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当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除意外身体伤病等不可抗因素外,初中、高中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准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学校应当将学生出国(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回国(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当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对于出国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不再保留原学校学位。4 .毕业、结业。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肄业处理,初中学生均需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籍系统应当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非正常变动提供相对应的异动处理方式。毕(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电子毕(结)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