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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诊制度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 诊等。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 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 分钟)。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 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 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 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 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 需行
2、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 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 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 报医疗服务部同意或由医疗服务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 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疗服务部,由其通知有关科 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疗服务部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 和医疗服务部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 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 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2次,由医疗服务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 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 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