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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工作制度为加强学院保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法及其实施方法,结合我院实际,本着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工作的原则,制定本规定。一、保密范围学院保密范围主要有:(一)机密、绝密文件;(二)文书、人事、科技档案;(三)行政办公会和党委会议记录;(四)干部、党员统计资料、表册;(五)人民来信中不宜扩散的内容,以及领导有关批示意见;(六)组织机构、人事工作秘密;(七)学生期中、期末考试,职工职称评定、人员招聘、干部选拔、竞争上岗、出国、进修等各类试卷及标准答案;(八)上级部门有关接待外宾的指示、规定,学校接待外宾的计划、活动日程,驻校任教讲学的外籍专家、学者的活动情况等;(九
2、)机要通讯秘密;(十)有机密内容的工作笔记、值班记录和重要会议领导人讲话录音带等;帐号、长途电话号码、未经公开的财务预、决算等;(十一)各系部、处、室有关业务秘密及科研方面的有关秘密事;(十二)学校的介绍信和印章的使用;(十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及涉密内容;(十四)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二、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学院各级各类人员均有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责任,应自觉遵守下述“十不”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
3、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九)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传真、手机、普通邮件办理秘密事项,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的会场;(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三、保密制度(一)学院应配备政治可靠、忠于职守的机要人员,负责密级文件的收发、登记、编号、转递、保管、清退、销毁等工作。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签收和拆封机密文件。(二)办公完毕,清理桌面,文件入柜,抽屉加锁;(三)文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阅读和传达,并办理阅文手续,不得自行传阅。(四)密级文件不得随便复制、翻印,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复制的文件要同正文一样进行登记,并
4、履行借还手续。(五)印章由专人保管,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六)调动工作的人员,在调出前必须将个人使用的各种密级文件、资料全部交回。(七)机要人员对密级文件的去向要准确掌握,定期检查,按时收回。机密和绝密文件要按规定时间清退。销毁密级文件、资料要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并由机要干部监销。(八)凡持有密级文件的人,对文件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如发现丢失,应积极查找,并及时报告。对玩忽职守造成文件丢失者,要严肃处理。(九)办公室内载有秘密内容的废纸应妥为保管,及时销毁;(十)要有专人负责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涉密单机不得联网,涉密信息网络要与公众网、互联网进行严格物理隔离,并采取必要的
5、安全保密防范措施,非涉密信息网络不得处理涉密信息,发布公众信息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十一)召开有保密内容的会议,要安排有利于保密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与会人员的条件、范围,宣布会议保密事项和纪律,不允许记录的内容不得记录。(十二)出国(境)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应接受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保密教育。(十三)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考察,接待单位应按照保密规定明确保密范围,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与外国人的友好交往中,不得向其泄漏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在与被聘请、引进国外(境外)专家、学者交往中,其工作可能接触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不得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不得让外方人员接触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和参加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四、保密奖惩学院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保密纪律造成泄密事件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盗窃出卖机密的犯罪分子,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五、落实本规定的责任部门为组织人事处、院办公室、学院安全保卫办公室。六、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