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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送电制度1、设备停电工作应写申请票和工作票,由科、矿领导批准。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由具备专业技术职称和按时年审合格的“地面供电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人员、掌握相关电业安全法规及熟悉管辖范围内供电系统状况的人员签发。2、外转供电的停电工作也应办理申请票和工作票,实行签发。即用户负责人先签发,工作系统管辖单位专管再签发。3、停电申请票、工作票一式三份,矿调度室、施工人员及变电所各一份,工作票现场保存三个月,全年存档。4、事故情况下,可不用工作票和操作票。但应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汇报,事后补齐手续。5、大型停电检修工作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准操作。6、外转用户设备造成其6KV开关跳闸时,用
2、户应向供电系统管辖单位书面提交事故报告。处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7、因外转用电原因造成35KV/6KV变电所主开关越级跳闸时,需向供电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并经供电处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供电。8、停送电联系人由具有电工资格证的工作负责人担任,外转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还应到机电科三电办备案。9、值班人员停送电操作应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10、所有35KV/6KV设备停送电操作(倒闸),发令时应使用规范的操作属语,并就双方单位、姓名、时间和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录音(电话联系时)。11、停电范围:停电影响机电科的机电调度室通知,停电影响其它单位的由矿调度室通知。12、工作结束后由负责人(停送电联系人)在工作票上终结一栏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