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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了引导小汽车规模有序增长,减缓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我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一)考虑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有必要将小汽车调控管理政策作为一项长效政策执行。我市自2015年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多年以来,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在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1年底,累计减少潜在小汽车增长约145万辆,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等做出了
2、重要贡献。与此同时,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然而道路资源、停车空间资源有限,城市管理在道路交通运行、节能减排、停车管理等方面仍然面临较大压力。截至2021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78万辆,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447辆,车辆密度全国前列;道路运行方面,2021年全市高峰期平均车速25.0公里/小时,同比下降2.3%,总体道路交通运行处于“缓行”状态;停车泊位方面,至2021年底我市合规停车位总计约268万个,与378万辆的机动车总量相比,仍存在较大缺口。考虑我市整体交通现状及发展趋势,结合“双碳”战略要求,有必要将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作为一项长效稳定的政策执行。(二)需要进一步完善小汽车
3、增量调控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我市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的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12月25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据此,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为进一步完善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法律体系,保障小汽车调控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有必要将小汽车调控管理工作的核心规定上升为法规,开展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作为特区法规的立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设定行政许可、增设对违反调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措施。二、立法思路和基本原则结合小汽车调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本次立法的思路为:一是维持调控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府规(2019)2号)的基本框架,对于各部门分工、指标类型、配置方式等内容不做大变动;二是提升法律效力。通过法规对小汽车调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违规行为增设行政处罚,将小汽车调控管理政策的执行依据上升为特区法规,进一步增强小汽车调控管理政策的法律保障。三是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分层授权,确立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筹,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
5、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管理体系。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在管理程序上没有增设规则,主要将小汽车调控政策的执行依据从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特区法规,增强了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的法律保障。征求意见稿共有八条,涵盖了一般规定、各部门职责、指标分类、指标配置、指标有效期、指标违规使用处罚等内容。(一)一般规定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实现小汽车有序增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对小汽车登记实行指标管理。遵循行政许可法,通过特区法规,明确了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小汽车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时,还需提供车辆或车辆类型具体对应
6、的指标证明文件,并且指标证明文件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二)各部门职责现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已经执行将近8年,各部门职责已相对明确,政策执行过程较为顺畅。因此,本次立法延续当前职责分工体系,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由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商务、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三)指标分类小汽车指标按照取得方式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其他指标。增量指标主要通过“无偿摇号”或“有偿竞价”方式进行配置,双轨
7、制的配置方式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实践经验,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更新指标是由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本市登记小汽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其他指标由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按规定直接申领。不同类型指标申请的具体条件、指标对应的具体车辆和车辆类型等相关规定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四)指标配置我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以12个月为周期。配置周期的设置一方面参考了国内其它限购城市的经验,另一方面是对我市既有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的延续。以12个月为周期制定指标配置方案,同时兼顾政策灵活性和稳定性,便于根据当年交通运行总体情况对次年指标
8、分配进行及时调整,也有利于市民对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有相对稳定的预期。具体小汽车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情况按年度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每个周期内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分配方式及分配比例等。(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五)指标有效期小汽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从政策实际运行情况来看,6个月的有效期较为合理,有效期过短则难以满足市民、企业办理业务的时间要求。有效期过长可能引发近期没有购车需求的市民、企业参与摇号、竞价,导致确有购车需求的市民、企业获取小汽车指标的难度进一步提高,小汽车竞价指标
9、的价格攀升。以摇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是稀缺的公共资源,为了避免指标浪费的情况,规定以摇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指标有效期满次日起,指标获得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六)指标违规使用处罚现行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法律位阶低,不能对违规申请、使用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造成政策效力不足,违法成本过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目前深圳暂无针对违规使用小汽车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可由本条例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本次立法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指标、变相买卖指标、租赁、变相租赁指标等违规申请、使用指标的行为设定了不同形式的行政处罚,且根据改正情况和情节严重性设定了3万元、5万元的罚款。罚款标准参考小汽车竞价均价。(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