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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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规程(征求意见稿)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征求行业标注不动产登记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自然资登记函202237号)和东方市海南黄花梨树种养交易制度集成创新总体实施方案,针对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的工作需求,制定本登记规程。试点期间,登记规程适用内容如有冲突或未尽事宜,以部、省两级最新政策要求为准。一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一)首次登记1、适用(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

2、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2、申请主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为:(1)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申请主体为承包方;(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申请主体为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经营权人依

3、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申请主体为流转双方当事人。3、申请材料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2)权属来源材料: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应当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关协议;3.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当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

4、)是否己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登记,流转部分宗地设立林地经营权的,是否已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2)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申请人与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或者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4)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森林林木信息等是否符合要求;(5)依法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是否未超过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在5年以上(含5年);(6)第7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7.8.2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二)变更登

5、记1、适用己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3)经营权期限变更的;(4)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申请主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3、申请材料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2)权利人姓

6、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3)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林地经营权期限变化的,提交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合同;(5)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划定机关审批同意变化的证明文件;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申请变更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林木使用权是

7、否己经登记;(2)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4)第7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7.8.2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应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三)转移登记1、适用己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2)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3)继承取得的;(4)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申请主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

8、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符合5.2规定情形的,可由单方申请。3、申请材料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2)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4)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5)因继承取得的,按照本文件4.10的规定提交材料。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

9、意以下要点:(1)申请转移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是否己经登记;(2)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3)申请转移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与登记原因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4)流转期限是否超过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且流转期限是否在5年以上(含5年);(5)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6)第7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7.8.2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四)注销登记1、适用己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

10、登记:(1)流转期限到期的;(2)林地依法征收的;(3)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4)不动产灭失的;(5)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6)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消灭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申请主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符合5.2规定情形的,可由单方申请。3、申请材料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2)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

11、生效决定书;(3)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5)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证明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6)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申请注销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12、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是否己经登记;(2)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该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地役权人、抵押权人同意;(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5)第7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7.8.2规定的不子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一)首次登记1、适用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地

13、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2、申请主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发包方。3、申请材料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和承包方身份证明;(2)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申请人、承包方与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3)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森林林木信息等是否符合要

14、求;(4)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5)第7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7.8.2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二)变更登记1、适用己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3)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4)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5)承包期限届满,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6)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8)在己

15、登记的无林地上更新造林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申请主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3、申请材料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2)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3)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4)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更的材料;(5)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的证明材料以及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6)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7)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重新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8)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划定机关审批同意变化的证明文件: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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