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兵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兵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兵、师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以及对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督查。第三
2、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要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依法公开水土保持监管制度、权责清单、监管结果。第五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第二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第六条兵、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批复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状态进行核实,及时更新项目开工、完工、验收、报备等信息,建立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台账,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兵、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当年监督检查项目清单和监督检查方案
3、。第七条兵、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记录,做好文档、影像等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第一节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八条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的抽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第九条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师市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质量抽查,应当以上一年度批复的方案为对象,抽查方案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基础资料真实性、内容合规性情况;(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完整性情况;(
4、S)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和投资合理性情况;(四)取土场、弃渣场选址、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可行性。第十条兵、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以本级批复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为对象,开展在建项目全覆盖跟踪检查,其中,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水土保持设计情况;(二)弃渣堆置情况;(S)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四)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五)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第十一条兵、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以近12个月出具报备回执的项目为对象,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70%。其中,监测评价结果为“红”色、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
5、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项目要全覆盖核查;监测评价结果为“黄”色的项目比例不低于20%o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二)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三)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四)是否在经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废弃土石渣;(五)是否按经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执行防治标准;(六)重要防护对象有无安全稳定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七)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A)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重大技术问题;(九)是否依法依规缴纳水土
6、保持补偿费。第二节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般采用书面检查、会议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应当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测、互联网等多种手段,提高检查效能。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的质量抽查一般采用书面检查的方式;跟踪检查一般采用书面、会议、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一般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第十四条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况,监督检查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检查或会议检查的,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参加,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
7、第十五条书面检查一般程序:(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书面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所需资料,报送时间等。(二)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会同其他参建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包括弃渣场、取土场等重点区域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影像资料)与其他相关资料报送检查单位。(三)检查单位根据生产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结合历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四)印发检查意见,对有限期整改任务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第十六条会议检查一般程序:(一)印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所需资料及会议时间、地点、参会单位等。(二)查阅相关资料;(S)听
8、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情况介绍,开展质询,形成检查意见;(四)印发检查意见,对有限期整改任务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七条现场检查一般程序:(一)印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所需材料、检查时间等;(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三)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情况介绍并质询;(四)填写检查情况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五)印发检查意见,对有限期整改任务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根据需要,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的,可调整和简化有关程序。第十八条检查
9、单位应当在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涉及其他参建单位的由生产建设单位转达。检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要求(包含但不限于整改要求和时限要求)等。对于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的,检查意见应当明确核查结论。经检查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情形不存在问题的,核查结论应当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存在问题的,应当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第三节问题认定及处理第十九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水土保持问题,检查单位应当查阅相关资料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
10、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认定问题并确定责任单位及其应负的责任。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单位对水土保持问题进行认定时,应当经问题责任单位确认。第二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第二十二条对逾期未反馈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到位的生产建设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实施信用惩戒;经调查取证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履职督查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兵团水利局通过监督检查、暗访督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师市水利局存在的不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
11、管理职责的问题。不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主要有:(一)不依法依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在审批中收取或变相收取生产建设单位费用的;(二)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S)未按规定接受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并组织开展核查的;(四)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五)未依法依规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或者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兵团水利局在认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问题时,应当经师市水利局确认。第二十五条存在不依法依规履职问题的单位应当按照督查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对不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兵团水利局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开展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二)通报批评;(三)向师市通报。受到通报批评以上方式追责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其违法违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管理权限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水土保持问题的,可以予以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兵团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