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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会计管理制度(-)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会计工作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基础工作的重要保证。1、会计机构的设置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医院设置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一会计机构。同时,设财务部主任1人,主办会计1人,设置出纳、成本核算会计、药品会计、财产会计、基建会计、工会会计、专职物价员等岗位,全面负责医院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2、会计人员(1)医院内部配备的会计和出纳人员条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财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在财政机关
2、注册登记,持有会计上岗证。(2)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回避制度建立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人员。(三)会计交接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借故不移交的或是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医院领导应当督促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2、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全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完毕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
3、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保管箱等钥匙(整套),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3、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除移交第二条所列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4、交接双方应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现金、有价证券、账账、账实要核对清楚,银行存款余额与总账和银行账单核对,各明细账户(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与总账核对,票据、印章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电算化岗位的交接,应对有关数据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检查电子核算数据是否正常运行。5、交接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
4、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同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和存档各一份,以供备查。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6、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财务科的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7、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四)会计核算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运用复式记账方法,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规定登记和更正错账,及时对账结账,建立规范的凭证审核、传递、记录、保管制度,按规范编制财务报告。(五)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医院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物资、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另外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的执行情况也要认真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