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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是以院长、副院长为主体,集体对学院行政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的工作会议。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的范围包括:(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院党委决议中关于行政工作的实施方案、重要措施。(二)讨论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办学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学院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三)讨论研究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学院章程、行政工
2、作方针,以及教学、科研、产业、管理中的重要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各类行政工作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四)讨论研究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研究决定上级机关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的贯彻实施意见和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各处(室)、院系(部)等单位向学院请示的有关重要问题和其它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五)讨论研究专业建设方案,审定教学计划;研究决定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六)讨论研究行政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方案。(七)讨论研究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研究决定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的实施方案,年度进人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重要问题。(A)研究决定
3、人事管理与劳动分配制度的实施细则,教职工的各类奖惩、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的重要事宜。(九)研究决定学生管理、奖惩等方面有关工作,招生计划和就业的有关重要问题;讨论落实以院长和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教职工开展“三育人”活动。(十)讨论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议案;重要工程立项、重大经费开支项目等,具体资金数额按照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执行;研究决定财务管理执行计划、规章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奖励、福利等。(十一)研究决定基本建设规划和项目设计方案,以及基本建设、教学设备投资和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问题。(十二)研究决定后勤、产业
4、、保卫、外事等工作的重大问题。(十三)研究决定院长向教代会所作的行政工作报告与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工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十四)讨论、研究、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第三章议题确定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职能处(室)提出讨论问题的建议,填报议题审批单,必要时附相关材料,送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第五条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及主要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解决所提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第六条会议议题应在会议
5、举行前通知与会人员。重要的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两天将书面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提前准备好意见。第七条议题安排要求分轻重缓急,做到不积压、不延误。第四章会议召开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和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出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集会议。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一条参加院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因事不能参加会议者,需向主持人请假,并可事先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院
6、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第十三条学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期整理归档。第五章议事与决定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题一议,分题讨论。院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归纳,在征得与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决定或决议。第十五条对讨论的议题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明确决定,即作出会议的决议。对暂不
7、能作出决定的应有明确说明。第十六条会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不同意见,且不同意见的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由院长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第十七条对因故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院长(可以委托副院长)或学院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学院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第十八条会议决议和决定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第六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第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有关决定、决议,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或其它形式的专门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密事项要严格保
8、密,杜绝泄密现象,违者追究其责任。第二十条对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决定或决议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按照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明确由部门执行的,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主管院长。第二十二条在执行院长办公会决定或决议时如遇特殊情况,一般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时,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印发的院长办公会议制度(试行)(*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