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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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与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A)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与木制品加工企业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装置的;(九)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通过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十)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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