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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管理,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主体内容及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编制依据、管理职能、内容及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管理。第三条编制依据1、符合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各项劳动保护政策的规定和要求。2、根据本单位生产发展需要应采取的劳动保护、安全、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3、对造成本单位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因素及应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采取的技术措施。第二节管理职能第四条安全生产委员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收集、汇编、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并对项目监督管理负责。第六条各单位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由各单位报安全环保部汇编次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第三节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八条在编制和审批生产、技术、财务年度计划的同时,必须同时编制和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九条安措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资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所涉及的范围包括:预防伤亡事故、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以及工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等。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3、设计书必须经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安全环保部和相关部门参加,确认合格后(签署验收备忘录)方准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的各项措施,应明确完成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环保部应有专人管理安措计划的实施。第十六条已批准或启用的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或废弃;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时,必须经审批部门同意。第十七条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时,相应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齐全有效,不准任意拆除或
4、更换,否则不准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项目,因未经安全部门参加的审查和验收而发生不安全隐患,以致造成事故或不良后果的,应追究设计者和批准者等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无补救措施应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第十九条原设计已投产的工程(工艺)存在的安全、防尘等方面的隐患,应大力组织科研攻关进行改造,使劳动条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从而保证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第二十条对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项目,计划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资金进行立项治理,对于有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隐患项目,应当立即安排资金进行治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
5、测,保证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签名。第二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开工、竣工及结算,安全环保部必须全过程参与,并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台帐,具体为:1、安全技术:防护、保险、信号装置、安全标志、低压照明、安全监督监测仪器、安全实验、科研费用等.2、工业卫生:通风排尘排毒、密闭净化、喷雾洒水、辐射、噪音、高原缺氧的防护设施及防暑降温、防冻等方面。3、辅助房屋及设施: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等保证生产卫生方面所必须的房屋及各项措施。4、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教育所需房屋、安全技术教材、图书器材、安全技术培训班等。5、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奖、年终安全生产表彰、安全专项奖、安全生产风险承包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