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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条件一、定级条件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4)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IOO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8)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申请一级定级的企业,还
2、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1)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3)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二、期满定级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程序申请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1)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2)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IOO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3)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4、。(5)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6)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三、定级等级撤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并予以公告。(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2)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IOO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5)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7)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8)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9)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