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治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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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XX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昌地铁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江西省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试行)XX集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

2、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营分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章术语与分类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按照隐患可能导致后果及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二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三级安全事故隐患)。(一)重大事故隐患(一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较大事故隐患(二级安全事

3、故隐患)是指容易导致事故发生或设备硬件存在问题、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整改排除和需要采取一定措施的隐患。(三)一般事故隐患(三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件)发生,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第三章职责第六条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工作。第七条质量安全部职责作为公司隐患排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中心,以下简称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定期对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二)将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

4、情况纳入季度质量安全考核。(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第八条各部门职责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分析制度。(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隐患按期整改。(三)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件)发生。(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履行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扰。(五)督促本部门管辖的委外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六)负责落实隐患治理经费及应急物资。(七)财务部负

5、责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第九条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均有权向本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质量安全部报告。第四章隐患排查和治理第一节隐患排查第十条各部门全面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工艺系统、设备设施、物资、作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责任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指外单位)交纳等执行情况。(四)安全生产重要设备设施和关键设备装置的

6、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五)特种设备技术安全状态,特种作业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六)危险品的管理情况。(七)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落实情况。(A)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处理、问题整改闭环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九)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含委外)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十)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7、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执行情况。(十二)周边及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整治情况等。第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与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第十三条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安全事故(件)的发生。第十四条隐患排查要求运营分公司各层级根

8、据职责分工定期对职责管辖范围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排查频次要求如下:(一)班组(车站)每周组织隐患排查不少于1次,需覆盖所有作业场所。(二)车间(区域)每月组织隐患排查不少于2次,需覆盖所有班组(车站)。(三)部门每月组织隐患排查不少于1次,需覆盖所有车间(区域)。(四)质量安全部每月组织隐患排查不少于1次,覆盖所有生产中心。(五)公司各部门在特殊时期或重大节假日前,组织1次隐患排查。第十五条隐患登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分别建立一般事故隐患登记表、较大事故隐患登记表、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I-Is1-2.1-3),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

9、职责分工实行治理、监控。第十六条隐患督办质量安全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统一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2)至相关部门,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间内整改完毕,并及时向质量安全部回复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单(见附件3),附整改图片或资料。针对上级单位或部门下发的各类隐患整改通知单,质量安全部统一转发至相关部门,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间内整改完毕,并及时向质量安全部回复。以上隐患均需责任部门登记在一般事故隐患登记表、较大事故隐患登记表或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1-h1-2、l-3)o第十七条各部门发现本部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向质量安全部报告,并在事故隐患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送质量安

10、全部,并登记在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1-3)o第十八条各部门发现其他部门存在的一般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发现部门直接与相关部门联系处理,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并登记在一般事故隐患登记表或较大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I-El-2)o第十九条各部门发现其他部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现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部报告,报告方式可采用电话、邮件、微信、QQ等方式,报告内容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现状、发现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第二十条质量安全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检查督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立即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补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接到质量安全部接到电

11、话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核实,如核查属实,相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报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并上报质量安全部,同时登记在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1-3)。第二十二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质量安全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应及时向集团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二节隐患治理第二十四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原则上要求3天之内完成整改,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十五条对于较大事故隐患,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整改,原则上要求10天之内完成

12、整改,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运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部,由质量安全部统一上报集团:(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二)非公司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第二十八条在治理安全隐患过程中,应当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3、防止事故(事件)的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一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事件)发生。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运管中心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各部门作业场所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第三十条隐患销号(一)一般事故隐患

14、销号,针对质量安全部及上级单位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质量安全部根据各部门回复的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单,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完毕的隐患,对隐患进行销号;部门自查、其他部门排查发现,应当在隐患整改后,由责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二)较大事故隐患销号,针对质量安全部及上级单位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质量安全部收到有关责任部门销号申请后,以责任部门填写较大事故隐患核销表(见附件5)为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安全人员核查,核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部门自查、其他部门查发现,应当在隐患整改后,由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人员、安全人员进行核查

15、,若是其他部门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应通知其参加核查,并填写较大事故隐患核销表(见附件6),核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三)重大事故隐患销号,质量安全部收到有关部门销号申请报告后,以责任部门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核销表(见附件6)为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技术、安全人员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责任改正或下发停产整改指令。第三节信息上报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当每月、季度、每年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当月25日前、下一季度2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向质量安全部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每月25日前报送隐患排查登记表。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应每季度、年度把重大事故安全隐患的最新治理情况报质量安全部备案,时间为下一季度2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第五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应积极整改隐患,对于下列情况应进行追责:(一)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隐患。(二)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人为原因影响隐患整改进度的。(四)隐患整改前或排除过程中没有有效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五)其他应当追责情况的。第三十四条相关人员的奖惩标准及实施程序,参照公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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