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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材料(含半成品、构配件)质量,确保XX项目质量达到国家优质工程要求,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对总承包项目中工程材料及构配件入场到货后检查、检验和试验,以及质量缺陷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不适用于本公司承建的总承包项目工程材料设计与订货过程的质量控制。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应适用于本规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2、GB/T50358-2005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DI1442012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20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4 .定义第三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工S建设项目中除设备之外的所有材料,包括建筑材料、装置性材料、消耗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工程材料质量控制包括工程材料从进场前到进场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甲控乙供是指总承包商在招标当中指明工程所用材料的价格、品牌、生产厂家及质量要求等,由分包商与供货厂家
3、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费随后的催交、验货、到货卸车、搬运、保管以及随后的安装、测试等全部工作。5 .职责5.1 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应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编写相关制度,明确各相关方责任和流程。5.2 物资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根据承包合同和设计资料,对工程材料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控制。5.3 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负责按照本规定要求,跟踪工程材料质量控制过程,包括审查施工分包商的报验材料,接收和汇总施工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材料质量证明资料、材料检验验收结果、质量缺陷的处理。参与进场材料开箱或进场检验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6 .管理的内容与要求6.1 工程材料的分类6.
4、1.1 工程材料分为:建筑材料、装置性材料和消耗材料。除建筑材料外,电力行业通常又把工程材料分为通用材料和电气材料。其中通用材料包括板材、型材、管材、管件、特种钢材、有色金属材料、耐磨材料、耐火保温材料、塑料橡胶制等;其中电气材料包括发电、输变电、热控等三个专业工程所用的导线、电缆、绝缘材料和电力金具等。6.1.2 建筑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例如:砂、石、水泥、商品硅、钢筋、钢结构连接件及防火涂料、防水材料、砖及砌块、装饰装修材料、幕墙材料、节能材料等等。6.1.3 装置性材料:是指安装工程中构成工艺系统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等工艺性材料。装置性材料是相
5、对于消耗材料而言,例如:管道、阀门、电缆、钢结构等。6.1.4 消耗材料:是指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中使用,虽不直接构成工程实体,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而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工艺过程中消耗和周转性的材料,例如:焊条(含焊丝)、模板等。6.1.5 装置性材料又根据可控性分为甲控装置性材料和非甲控的装置性材料,甲控装置性材料是指经济价值较高的、对于该部分材料的控制有利于发挥本总承包的优势,对总承包工程整体进度、成本、质量控制有重大影响的装置性材料。除甲控装置性材料外,其它装置性材料可为非甲控材料。甲控装置性材料一般采用“甲控乙供”的方式采购。6.2 工程材料质量控制规定6.2.1 工程建设中应采用节能环保
6、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技术。6.2.2 对于现场零星采购的材料应选择能力和诚信良好的供应商,装置性材料宜实施招标采购。6.2.3 材料的搬运和储存应按产品防护要求实施,确保材料的完好性。6.2.4 施工分包商应对材料进行分类保护和标识。6.2.5 需现场检验的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6.2.6 项目部应加强对重要原材料进行质量追溯的管理。火电施工常见有追溯性要求的产品清单详jmF6.2.7 当业主方在合同中要求同时执行电力行业标准和建筑行业标准的,则还应执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GJ1902010),且增加有关钢材、钢结构连接件及防火涂料、防水材料、砖及砌块、装饰
7、装修材料、幕墙材料、节能材料等重要材料的进场复试、取样和检测。具体详见附录Go6.2.8 当附录F中的材料属于国家、行业有关特种设备(含压力管道)等有专项检测要求或属于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9)受监范围的,应按其规定执行。6.2.9 有关第三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的规定(1)本工程执行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按照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第三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a) 第三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b) 检测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不得与所检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
8、。c)工程规模较大、试验检测工程量较大时,检测单位宜在项目现场分设现场检测站,配备必要的试验人员、设备、仪器、设施及相关的试验检测标准。(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1 )“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试块、试件)的抽样检测”;2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3)其中第十二条还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附注:该办法中,其附件一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范围及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作出了规定,具体详见工程事业部2014年编制的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中的附录E3 .3工程材料质
9、量控制流程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流程见下图4 .4工程材料报审、报验4.1.1 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4.1.1.1 凡用于工程的重要原材料,施工分包商应在进场前提交“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见附录A),项目部专业工程师负责对供货商有关资料进行核对,检查报审的供货商资质资料是否齐全合格,报审资料与材料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等。6.4.12 “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应附有相应的证件或复印件,证件复印件应清晰和完整。6.4.13 供货商资质证件包括法人资格、注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许可证等内容,证件应在有效期内。6.4.14 4报审材料应标明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工程项目名称等内容。6.4.2工程
10、材料报验6.4.2.1 凡运至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进场时需要履行材料报验手续,填报工程材料报验单,经项目专业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才能使用。6.4.2.2 报验单应附相应的质量证明资料;包括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工程项目名称、存放地点;材料质量抽样、检验报告。6.5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样品审查6.5.1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对提交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资料进行确认,同时对样品或实物进行现场核准,经核准审批的质量合格材料才能使用。6.5.2 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质量缺陷检验的材料,不得使用。如果施工分包商提交的有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检验和试验报告不足以说明到
11、场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可以组织复检或见证取样试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使用。6.5.3 境外引进材料的检查、验收,应会同国家商检部门进行。6.5.4 入场(C的材料及构配件应符合订货合同的规格、数量及供货范围,应有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报告及必要的技术数据等。6.5.5 普通非控材料质量控制:一般情况下,普通非控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及施工分包商选择的供应商资质可由项目部专业工程师随时抽查核实,材料有怀疑时,要求见证取样,由施工分包商提交现场检验报告。6.5.6 现场加工配制的材料(构配件)质量控制:对于某些现场配制的制品,例如水泥制品,一般要求施工分包商事先进行试验,项目部专业
12、工程师核准其试验报告并报方审批,达到要求的标准后方可正式使用。6.6 材料入场检查施工分包商在工程材料入场时,应填报主要工程材料到场检验申请表(见附录C),由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参与或组织现场检查,项目经理(负责人)批准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如果业主、监理有检验要求时,应按要求报批。入场检查应满足下列要求:6.6.1 外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外观及包装情况,外观质量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损、缺件、严重受潮、锈蚀等情况。6.6.2 核查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及生产厂家以及使用有效期。6.6.3 若检查发现材料及构配件有破损、缺件或严重锈蚀等情况,接收单位应立即填写检验报告、拍摄实物照片等
13、,同时取得各种证明文件和凭证,由材料采购单位部门办理索赔手续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联系索赔、修复、更换、增补等具体事项。6.7 材料取样送检6.7.1 重要工程材料应进行质量追溯,具体范围和要求按前款“6.2.6”规定执行。6.7.2 复试、取样、检测前,施工分包商要及时通知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到现场见证并督促试验报告及时提交。6.7.3 见证各方在材料送检单和样品袋上签字(材料送检单一般由试验单位提供格式)。6.8 材料检测、试验6.8.1 材料检测、试验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应出具检测、试验报告。6.8.2 检测、试验报告作为工程材料报验的重要文件之一,合格后施工分包商应将报告复印件作为材料报验单的附
14、件报项目部。6.9 材料质量跟踪、检查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应做好以跟踪、检查工作:(1)对于具有追溯性要求的工程材料,应跟踪、检查材料发放、领用、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防止错发、错领和错用。特殊材料(例如:焊接材料、合金钢材和部件、高强螺栓、电缆头制作材料、汽机和变压器用油类等)的流通环节要有见证资料。(2)督促、检查工程材料的储存与保管。对储存与保管有特定要求(防盗、防火、防潮、防撞、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的,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3)项目部应结合工程的特点,编制工程物资、材料的管理制度,拟定各专业重点跟踪、检查的清单并予以发布,各相关方共同执行。6.10 材料质量缺陷的处理(1)当施工过程
15、中发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分包商应填报设备附料/购配件质量缺陷通知单(见附录D),经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按质量缺陷的处理程序处理。如业主、监理另有具体要求时,需经业主、监理批准。(2)按照质量缺陷的程度以及对于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度,可以将质量缺陷材料、构配件分为退场处理、修复处理或限制使用的处理方式,对于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轻微质量缺陷,也作让步处理,但应作出相应记录。(3)通过检验和试验,证明确有质量缺陷的且现场无法处理达到设计要求的,施工分包商应作出标识并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误用。(4)有质量缺陷且决定退场处理的,应在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封存并尽快运离工地,以防止误用。(5)当质量缺陷得到纠正后,施工分包商应填报设备/材料/购配件质量缺陷处理报验单(见附录E),经项目部专业工程师、项目经理核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工程材料的使用应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同批次的材料质量问题应追溯到使用同一批材料的其它施工点,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7)有无法消除且不能接受质量缺陷的工程材料视为不合格材料,其处置应符合不合格品及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QB2005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