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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切实提升村级基层组织服务群众、凝聚群众工作水平,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为单位依法成立的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履行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条
2、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村(社)“两委”对集体资产负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具体责任。村委会(社区)集体资产由村党组织书记具体负责管理;村(居民)小组集体资产具体由村(居民)小组长负责管理。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其它资产。第四条各村集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保管制度、使用制度和处置制度。第五条对存在争议或纠纷的资产,在争议或纠纷未调解明确之前不得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运营,通过调解明确或者清算审计后,方可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
3、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以产生经济效益为主,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对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主经营、资产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服务、加工、贸易、租赁、外包、咨询等各类经营项目,鼓励探索“公司+村集体+合作社(协会)
4、+农户”等运营模式。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开展以下业务:(-)保护利用: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外,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禁止出让或抵押。(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三)管护运营: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四)提供服务: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五)依法利用: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六)其他业
5、务。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单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以及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财务支出,一律由财务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对支出票据进行认真审核、报批;0.5万元及以上大额支出的执行“四议两
6、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手续要完备。第十三条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所在地银行单独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管理,村集体的经营性收入、发包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存入银行账户管理(补助收入存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管理),财务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查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与支出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
7、、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可以使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第十七条本年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本年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支出。第十八条年初未分配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第十九条其他转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第二十条可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可分配的收益总额。可分配收益=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转入。第二十一条年末未分配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
8、累计未分配的收益。第二十二条不得纳入可分配收益的资金: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固定资产拆迁补偿款、集体资产变卖收入、财政下拨的村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等。其中: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可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弥补年度亏损、转增资本;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固定资产拆迁补偿款和集体资产变卖收入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增资本。第二十三条收益分配对象为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社)、村(居民)小组干部。第二十四条以户为单位,按照成员持有的广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股份进行分红;按照本村当年成员奖励考核办法,对成员进行奖励,各村结合实际制定奖励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
9、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应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采取上墙或召开成员(代表法议等方式,向成员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第二十六条可分配收益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使用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第二十七条每年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应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每年的收益分配方案报请乡(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备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使用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
10、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八条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及比例进行分配:第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二,提取公积公益金。根据组织章程计提比例(广南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资产股份量化、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明确集体股原则上不高于20%,如不是20%的村根据章程据实计提)。用于转增资本、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第三,提取应付福利费。各村结合实际,综合考虑,重点用于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和因病、因灾、因学等困难户的帮扶救助;人居环境提升;照顾烈军属支出、农民因公伤亡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根据实际需要计提。第四,向成员分配收益。一是按成员持有股份分红。二是成员奖励。根据本村
11、当年奖励考核办法,对乡村振兴建设、人居环境提升、勤劳致富、示范带动和尊老爱幼等方面评比良好的成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不得超过成员分配收益总额的20%o第五,村干部创收奖励。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干部奖励资金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计提,个人领取的当年创收奖励资金最高不能超过当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村(社区)、村(居民)干部创收奖励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达到当年任务目标及以上;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不能为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居民)小组干部,可结合实际,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
12、章程规定给予绩效奖励。第六,其他。上述分配项目以外的其他分配。第二十九条可分配收益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顺序进行分配,严禁搞“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乡(镇)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第三十一条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县财政、县民政、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对农
13、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和检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把村集体经济发展纳入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范畴,确保政策落实、农民满意、社会和谐。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结合本村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帮扶救助等实际,做到“十严禁”:一是严禁将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纳入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二是严禁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三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优亲厚友;五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六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七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八是严禁举债搞公益;九是严禁举债发福利;十是严禁举债分红。对违反“十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广南县辖区内的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农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南县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广办发(2020)14号)、广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指导意见(广集经组办发(20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