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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海珠IX多拮新一代信息特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若干促进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动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为鼓励骨干软件企业加快发展,实现我区拥有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促进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L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海珠区,并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近3年无
2、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重大卫生防疫责任事故的独立法人企业;2.纳入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同)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第三条区财政每年视当年财政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扶持。第四条企业依据本措施获得的奖励,由企业自主统筹用于后续研发活动。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五条支持小规模企业研发活动。鼓励小规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业务规模。具体奖励如下:L对于首次纳入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2.对于首次纳入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且上一年
3、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含)的,最高奖励20万元。第六条支持中等规模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中等规模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以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作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核心竞争力。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1 .上一年末企业职工数量不少于IoO人;2 .上一年末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少于25%;3 .上一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不低于10%;4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 .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奖励标准如下:L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同比增加20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2 .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同比增加5000万元(含)以上的
4、,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3 .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同比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七条鼓励链主企业开展重大研发活动。对于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链主企业,鼓励其开展重大研发活动,提升区域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最高按照其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的10%给予奖励:1 .上一年末企业职工数量不少于IOOO人;2 .上一年末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少于30%;3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亿元;4,上一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不低于10%;5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6 .参考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对重点行业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
5、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企业认定的有关标准,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o第八条支持关键领域技术研发突破。支持企业围绕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关键领域开展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对在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且对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突出贡献的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可采取专项支持。第九条支持研发人才引进。符合本措施第二条条件且上一年度经营规模在海珠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内排名前50的企业,安排“首席服务官”跟进其研发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对其近两年新引进的核心研发人才在落户、医疗、安居、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
6、支持,并支持企业依法取得产业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物业。第十条积极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搭建银政企交流平台,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出特色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企业等机构组织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的投融资路演活动,拓展企业融资途径。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措施由海珠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同一对象符合本措施多个奖补条款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第十三条若扶持对象同时满足海珠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扶持对象已获市级以上政策扶持需区财政共同负担资金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第十四条同一对象所获海珠区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第十五条本措施扶持对象不包括与海珠区政府签订产业用地项目投资意向书和享受专项政策奖励的企业。第十六条企业应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本扶持资金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不迁出海珠区。第十七条本措施所称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是指企业上一年度自主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并享受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支出(不包含加计扣除部分)。第十八条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利归海珠区投资促进局所有。第十九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