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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余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检查,督
2、促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政府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全面推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三)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制定管理规约,督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四)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五)组织开展住宅物业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
3、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授权、赋权或者委托开展住宅物业消防监督执法;(六)在老旧住宅小区周边,协调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潮汐停车等措施,保障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宣传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出入口处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
4、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消防安全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依法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和充电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行为,擅自改建、占用室内外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建筑外窗违
5、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授权查处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充电场所的配建规划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车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维修等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并组织实施。燃气、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燃气、电力供应企业,加强住宅物业用气、用电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公益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涉及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职责:(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明确
6、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二)成立志愿消防队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三)每日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共有部位、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持出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四)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五)对自
7、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警告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七)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安全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A)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九)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划定、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时劝阻、制止在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
8、动自行车或充电行为;(十)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住宅物业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第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杜绝飞线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二)与物业服务人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三)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规定,对管理规约约
9、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四)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五)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六)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没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或者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
10、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的决定;(三)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五)配合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人移交消防设施设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等,与物业服务人完成承接查验、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等工作。物业服务人承接住宅物业时,应对移交的房屋及共用消防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建立消防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
11、物业服务人应将相关资料和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承接的物业服务人。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四)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自用房屋、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配置齐全、完整好用。设
12、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督促物业服务人遵守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将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行业诚信惩戒和项目评优范围。第十四条支持住宅物业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
13、保险、家庭财产险。第十五条住宅物业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严重失修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未设立房屋专
14、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相应的消防行政处罚。第十七条个人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的,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由住宅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由乡镇、街
15、道进行协调和处理;仍不搬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人未对住宅小区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保持住宅物业的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及未按规定开展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第二十条对违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中居住区和多产权、多使用权住宅民用建筑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