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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发展扶持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和江门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国际化、专业化、链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扶持对象和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江门市内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多种形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
2、载体)Q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孵化载体应已获得国家或广东省或江门市相关资质认定。第三条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照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科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文件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财政按2:8比例承担。第三章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发展第四条运营评价补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运营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一)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A级奖补60万元、数量不超
3、过5名;B级奖补30万元、数量不超过10名。(二)众创空间评价A级奖补15万元、数量不超过5名;B级奖补5万元、数量不超过10名。第四章资金申请程序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提及的补助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发布通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本办法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对照项目年度申请通知要求,向所属辖区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三)审查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四)审查核实。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将拟补助的孵化载体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五)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将公示
4、期满无异议的拟补助名单、金额等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拨付。补助资金由孵化载体按相关省、市财政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统筹管理使用,无需签订合同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孵化载体应按照“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要求,参加火炬统计工作,上报统计数据;应按照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运营评价、考核管理相关要求,参与评价工作。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获得补助资金的运营机构要积极开展孵化运营提质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Q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