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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源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9)63号),进一步规范河源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机制,依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以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含省级财政切块下拨本级财政统筹组织安排的科技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导,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科技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
2、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市级科技计划设立相应类别,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本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与信用评价等管理工作。以激发技术活力为牵引,创新跨区域产学研有效技术供给,支持和鼓励采用“揭榜制”“揭榜挂帅”等改革措施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科研攻关,对相关获得本级财政立项扶扶的项目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
3、、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市科技局的职责是:(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下达科技计划项目。(二)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三)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四)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科技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4、(五)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第七条项目组织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经市科技局认可推荐权限的市直有关部门、院校和其它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是:(一)负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审查拟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三)审查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四)审查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验收
5、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二)接受市科技或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第九条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是:(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
6、市科技局的委托或自身法定职责,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受理、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组织工作;(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三)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评审或咨询专家的职责是:(一)依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十一
7、条指南编制与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二条申报指南应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启动之前通过指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项目组织形式、经费支持和拨付方式、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等。项目从指南发布到截止申报受理原则上应当间隔20天以上。第十三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络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完成申报主体注册后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书,经项目组织单位及市科技局逐级在线审核通过后,打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第十四条项目的申请
8、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要求;(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三)具有相关领域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以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六)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申请项目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河源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根据业务类别分类制定);(二)河源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四)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其它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包括(不限于)如单位证明、自筹资金配套承诺函、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
9、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第十六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申报限制。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含报后补助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在同一专题不得申报2项以上的项目。科技专项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申报主体需符合申报指南所规定的要求,按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项目申报需经属地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市外项目由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第四章立项审批第十八条立项项目审批包括评审类和审核类。评审类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包括专家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
10、、合同签订等步骤。审核类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包括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经费拨付等步骤。第十九条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通过阳光政务平台采用“双向匿名”的评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第二十条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由第三方机构或通过阳光政务平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线下抽取专家方式进行。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或评分制专家评审平均得分不合格(60分)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拟立项范围。第二十一条立项审定。评审类项目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实际提出拟立项方案报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审定。审核类项目由
11、市科技局业务科室依据有关认定批准文件,审核结果提出拟立项方案,报请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审定。第二十二条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第二十三条计划下达。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拟立项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和资金计划文件,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市科技局发出合同填报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河源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电子文档,市
12、科技局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提交纸质合同书共一式六份。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未能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和纸质合同书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书内容应包括:(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等。(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三)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五)合同书起止时间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六)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第五章执行监管第二十六条合同变更。项目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在
13、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撤销、延期和中止的项目,须经项目组织单位提出意见,市科技局或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作出批复,按批复意见处置。第二十七条项目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实施主体、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及实施单位资产、人事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项目实施过程有重大发现、重大进展或取得重大成果的,或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组织推荐单位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需要做出答复意见的,市科技局须及时予以答复。第二十八条日常跟踪管理。项目组织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市科技局也可根据情况对项目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或抽查。第六章结
14、题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也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实施。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提供配套经费支持的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国家、省级已结题的项目,其市科技经费配套支持的项目视同已通过市级结题。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实施项目结题验收。第三十条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组织项目验收结题;提前完成的,可提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进行终止结题。因故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通过阳光政务平
15、台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第三十一条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应在自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三十二条验收内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验收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第三十三条所有项目验收时均需要通过财务审核。其中,市财
16、政支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在验收前须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市财政支持30万元以下项目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结题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终止)结题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材料、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相关成果及佐证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市科技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方式分为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其中市财政支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一般采用现场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