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职业能力相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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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职业能力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为进一步加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以下简称教学人员)管理,提升教学人员素质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教学人员职业能力证明在办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业务中,教学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具有相应的职业能力:L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限音乐、美术等文化艺术类相关学科。2 .取得文化艺术类相应职业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三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 .参加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职业能力培训(以下简称教学人员职业能力培训)

2、,并考核合格取得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证书。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快推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的通知,对资质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存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通过承诺的方式容缺先予审核通过,由培训机构承诺在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达到准入条件。承诺范围包括教学人员职业能力证明。二、关于教学人员职业能力培训教学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包括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负责实施,培训以线上方式进行,具体相关规定见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办法。所有教学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年按规定修满规定学分。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教

3、学人员素质能力考核评价的重要因素之一,连续2年未修满继续教育学分的,将视为不再具备职业能力。继续教育培训要求从2023年起实施。三、其他事项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职业能力培训网站(网址:http:)计划于9月底前启动运行,具体时间以网站公告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此通知。附件: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办法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9月8日附件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以下简称教学人员)管理,提升教学人员素质能力,根据民

4、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戏曲曲艺)类、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的教学人员。第三条本办法培训范围包括教学人员的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第四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工作由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具体负责实施,承担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课件更新、培训网站维护、培训组织实施等工作。第二章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第五条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通过线上方式组织开展。第六条培训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第七条公共科目包括政治理

5、论、教育教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从业素养等公共课程。第八条专业科目按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分类,各类科目包括专业理论、专业基础技能、专业教学规范等专业课程。第九条公共科目培训需完成15学时以上,专业科目培训需完成10学时以上。第十条考核分为公共科目考核和专业科目考核,公共科目考核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线上完成答题,专业科目考核要求在线上按规定提交专业教学及技能的视频。第十一条教学人员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发放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证书(电子证书)。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十二条所有教学人员每年应线上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10学时,参加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年度无需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三条连续2年未修满继续教育学分的,将视为不再具备职业能力。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可线上自动生成打印。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培训网站网址为:http:o第十六条培训考核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执行。第十七条培训方式和培训课程等规定将根据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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