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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公路设施的完好、畅通、安全,规范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琼府办(2009)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简称路产)。利用、占用公路和造成路产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条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占用损坏公
2、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各级国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包括占用公路路产路权补偿费和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偿费。占用公路路产路权补偿费是指经交通部门批准后,临时或长期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路权进行涉路施工应缴纳的费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偿费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路产损坏应缴纳的费用。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费额的审核确认,并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费款征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收支预算,合理
3、安排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应当根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认的赔(补)偿费费额,足额征收并逐笔实时缴入国库,原则上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第七条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财政部门商省交通部门研究确定。第八条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单位或个人是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第九条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对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等违规行为,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4、第十条收取的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第十一条对国防建设类项目,申请免缴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由缴款单位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批复,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对应缴纳的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的项目,相应的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可申请免缴。其中,省级征收的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由缴款单位提出申请,省交通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市县征收的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由缴款单位提出申请,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5、。除上述条款和省级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多收、提前收取或者擅自缓缴、减缴或免缴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等。法律、法规或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修复破损的公路路面及相关设施;拆除公路周边违章广告牌、建筑;整治路域环境、恢复原地设施地貌等方面的支出。第十四条各级交通部门依法开展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十五条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
6、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第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的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海南省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