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关于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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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XXXX大学委员会关于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要求,进一步规范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及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和受处理处分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任职管理、重新任用等方面的实施工

2、作。处理包括诫勉处理,以及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第三条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从严治吏,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惩前庭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五级及以下的管理岗干部。第二章处理处分决定执行第五条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受处理处分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

3、责任主体。第六条处理处分决定部门应当在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后30日内,向受处理处分干部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送达处理处分决定等有关文书材料,并抄送或者函告校内相关单位,督促协调执行到位。同时向受处理处分干部本人宣布。第七条受处理处分干部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以下执行工作:(一)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或者通报处理处分决定。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分别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宣布工作;(二)结合受处理处分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采取通报处理处分决定、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三)直接办理或者配合做好处理处分影响期内有关干部年度

4、考核、任职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四)配合做好党员权利恢复、政务处分提前解除等工作。第八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按照职能职责,依据处理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好以下执行工作:(一)对受处理处分干部的职务、级别、工资及其他待遇等作出相应调整,通知财务处执行;(二)做好处理处分决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三)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在处理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级别、工资调整以及年度考核的审核把关等工作;(四)为受到开除处分干部办理人事关系注销手续。第九条财务处应当依据处理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规定,做好以下执行工作:(一)办理受处理处分干部的工资、津贴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二)负责扣回或者追回给受处理处分干

5、部多发的工资、津贴;(三)在纪检监察机构配合下,负责涉案款物的处理工作。第十条受处理处分干部不服处理处分决定提出复审、复核、申诉的,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十一条干部受处理处分后的工资待遇及养老保险待遇由人事处和财务处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三章受处理处分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第十二条受处理处分干部影响期内,由学校党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分别履行帮扶教育主体责任,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作为教育帮扶责任人,做好教育转化、跟踪联系、心理疏导等工作。教育帮扶责任人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受到处理处分的,一般由学校党委委派分管校领导作为教育帮扶责任人;(二)处级单位领导班子

6、其他成员受处理处分的,一般由所在党组织负责人作为教育帮扶责任人;(三)其他干部受处理处分的,一般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专人(机关党委一般指定所在单位负责人,学院党委、党总支一般指定班子成员)作为教育帮扶责任人;(四)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由其现在工作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教育帮扶责任人。第十三条教育帮扶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教育帮扶责任,在处理处分决定宣布当天开展首次谈心谈话,帮助受处理处分干部及时调整心态,正确对待组织决定,做好以下工作:(一)督促、帮助受帮扶对象制定学习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二)处分影响期内,每季度与帮扶对象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并记录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帮扶台

7、账(见附件);(三)了解帮扶对象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协助做好恢复帮扶对象党员权利和处分影响期满的评估工作,准确作出综合评价。教育帮扶责任人应当定期向指定其承担教育帮扶责任的党组织报告教育帮扶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教育帮扶对象存在思想消极、履职不力或者新的违规违纪苗头问题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向学校党委及有关部门反映。指定教育帮扶党组织应当对教育帮扶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及组织部、人事处要根据干部受处理处分情形和个人情况,妥善安排适当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履职尽责管理,通过核对核实核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等现实

8、表现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提高。第十五条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要认真落实受处理处分干部回访教育制度,同党委组织部等部门适时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纪检委员(纪检员)、党支部书记或帮扶责任人等了解受处理处分干部学习、思想、工作状况,帮促相关责任人履行好主体责任,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和帮扶工作,并根据回访情况向组织部、人事处提供任用建议。第十六条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对受处理处分干部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客观公正提出评价意见,作为提醒教育、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考核评评价主要方式包括:(一)与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教育帮扶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

9、行个别谈话;(二)查阅履职尽责项目清单及佐证资料;(三)受理查核有关举办反映。考核评价结束后,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受处理处分干部考核评价情况。第十七条相关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处理处分干部的日常监督。对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一)受处理处分干部思想消沉、工作消极、在岗不作为的,应当及时教育提醒,并督促整改到位;(二)受处理处分干部经教育拒不认识错误、拒不改正错误,或者在影响期内又违纪违法的,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其他应当严肃处理的情形。第四章受处理处分影响期内的评先和年度考核第十八条干部受到处理处分的,应当取消当年年度

10、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十九条干部因被问责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务而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其他组织处理的,根据受处理情形和其对待组织处理的态度综合考虑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第二十条干部受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四)受留党察看一

11、年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五)受开除党籍处分但未开除公职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第二十一条干部受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第二十二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

12、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受到其他处理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干部同时受到两种以上处理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考核等次。第五章受处理处分影响期内的任职管理第二十四条干部受诫勉处理后,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第二十五条干部受组织处理后,影响期内任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二)引咎辞职或者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以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三)受到降职处理的,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两年内不得

13、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但因其已作降职处理,不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重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二十六条干部受党纪处分后,影响期内任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如果为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如果对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降

14、低一个及以上职务层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受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降低二个及以上职务层次,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期间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第二十七条干部受政务处分后,影响期内任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

15、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二)受记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且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三)受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且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四)受降级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且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五)受撤职处分的,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六)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学校人事关系,不得

16、再在学校任职。第二十八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立案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结案后,根据处理处分情形,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干部受降职处理、撤销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者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第三十条干部同时受到两种及以上处理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或者处分较重的规定执行,不重复计算影响期或者降低职务层次。第六章任职试用期内受处理处分的任职管理第三十一条干部任职试用期内,受到诫勉处理、党内警告处分或者警告、记过政务处分的,在处理处分情形和原因不影响其继续履行试用岗位职责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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