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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县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的人员管理,规范企业用人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担保公司等。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企业高管层以外的人员。第二章人员选聘第三条县财政局(国资局)依据公司规模、机构设置、业务特点、经营效益、资产状况等因素,对公司实行分类分档管理,分别核定内设机构、中层岗位和企业员工数量。第四条企业员工实行聘用制,每次聘期为三年,聘用后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公司应建立企业人员信息档案,包括劳动合同、个人简历、毕业证、执业资格证等复印件、工作考核奖惩材料、学习培训登记
2、等。第五条企业根据岗位设置和业务发展需要,需对外招聘员工的,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企业按规定程序公开组织招聘,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各公司不得擅自招聘员工,县人社局也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新进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公司研究批准后正式聘用,报县财政局备案。第七条企业中层管理员工实行聘用制、任期制,可实行竞争上岗,由各公司制定岗位竞聘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聘,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每任任期为三年。第八条企业专业技术岗位需要有相匹配的技术职称,财会岗位需由相应的专业工作能力,聘任须
3、县财政局审核。第九条董事会、监事会和党的组织机构涉及的企业员工任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考评激励第十条企业对员工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对重要岗位上的人员应实行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的确定,以工作实绩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第十一条企业对员工实行年度考评。由企业对员工工作实绩、作风守纪等进行综合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结果作为企业员工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依据。考评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二条县财政局综合企业员工结构、经营效益、岗位设置等因素,按照XX县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核定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包
4、含工资、补贴、福利等,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计入年度工资中。第十三条各企业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能力以及工作年限等体现差异化的原则,自行制定企业员工工资标准和考评办法,并经财政局审核后执行。企业应按规定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第十四条特殊人才薪酬实行一事一议,发放对象及额度单独核算,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建立完善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等。企业员工的培训应建档登记。第四章退出机制第十六条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用或予以解
5、聘,解聘人员应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六)其他原因应当予以解聘的。第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的免职、撤职、辞职,由企业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办理。第十八条企业之间需人员交流的,应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交流手续。县财政局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根据企业岗位需要,在企业之间实施企业人员调配。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县财政局不定期对企业员工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县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未经批准随意招聘人员的,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报告责令清退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年终员工工资实际支出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薪酬,同时取消特别贡献薪酬、年终目标考核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