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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人才引进与跟踪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紧紧围绕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和乡村振兴人才需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才引进跟踪服务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立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第四条人才引进管理工作遵循“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原则,常态化组织开展
2、。第二章引进对象第五条紧扣“绿色发展、人力资源开发、体制机制创新”三大主题,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等高层次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各个领域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和大学本科以上优秀人才。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位完成人,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得者。(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三)国医大师、全国名中
3、医、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教育部“国培计划”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入选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等,“全国技术能手”,高级技师。(五)管理期内的XX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XX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创新创业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一)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二)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要领域、重大项目等急需的、县
4、域内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三)技术或科研成果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拥有发明专利,并可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四)省内外工程技术、科教文卫等领域知名专家,我县急需发展的产业、学科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五)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贡献,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型人才等。第六条引进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大方,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第三章引进方式第七条采取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进行。全职引进主要通过简化程序引进和考核聘用,柔性引进主要通过外聘和项目合作。全职引进:(一)简化程序引进。结合机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及空编情况,通过免笔试的方式,简化程序面向社会有计划、有针对性
5、地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国有企业可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参照执行。(二)直接考核聘用。对市外体制内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有意愿来大方工作的,可通过直接考察考核的形式,由用人单位申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后按程序进行聘用,引进后保留原职级待遇。柔性引进:(一)外聘。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在不改变原有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挂职、借调、兼职、技术咨询、周末工程师、顾问、特聘专家等形式,面向县外聘请经济金融、城乡规划、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领域有一技之长,能独立开展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二)项目合作。主要采取“人才+项
6、目”“项目+人才”引才模式,整合项目资源,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或承包、领办、创办、联办企业等形式,引进市外技术先进、生产成熟、管理规范、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或人才团队实施合作开发项目,集聚项目人才。第四章引进程序第八条人才引进程序为:(一)制定计划。每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研究确定。(二)信息公布。年度引进计划审定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岗位、数量、资格条件、优惠政策等相关信息的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向社会发布,也
7、可通过XX省人才博览会或省校合作招聘活动等到省内外高校和人才富集地区进行宣传推介。(三)资格条件审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人才引进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四)面谈测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拟定引进人才实施方案及面谈测评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统一开展面谈测评。(五)体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统一组织对通过上述程序的入围人员进行体检。(六)考察。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察组对通过面谈测评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组通过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察对象交流
8、等方式,主要了解被考察对象政治素质、工作绩效、现实表现等情况。(七)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引进各环节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具体引进方案及拟聘用公示必须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拟聘用公示时间原则上不低于7个工作日。(八)聘用。经公示无异议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引进人才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录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九)引进人才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第五章激励政策第九条引进到我县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自引进之日起按合同协
9、议发放生活补贴、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具体发放标准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和年度引才计划明确的优惠条件执行。具有一流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个性化引进政策。第十条开辟引进人才跟踪服务管理的“绿色通道”,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数额、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备案或报批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一条签订1年以上工作协议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XX县工作期间,可参加县内各类人才项目申报评选,可在县内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二条引进到我县的高层次人才,符合XX市高层次人才“优才卡
10、”办理条件的,可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为引进人才申报。第六章跟踪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县财政每年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根据人才引进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进行动态调整。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奖励及落实有关待遇所需的经费;支付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第十四条全职引进到我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参照县内同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购房补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引进人才情况纳入单位预算,据实支付。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项待遇。引进到我县医疗卫生领域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
11、人才,一般实行年薪制,薪酬待遇、购房补贴等具体引才政策在引才公告(简章)中体现,由用人单位自行出资。第十五条辞职或自动离职来大方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第十六条县级医院为引进的人才提供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用人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体检。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要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类人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第十八条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以用人单位为主,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
12、则,合理使用人才。要关心引进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专业技术特长,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舞台,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发生。第十九条引进人才变更工作岗位或提拔使用的(调剂使用除外),自变更(提拔)次月起不再享受引进待遇。引进的人员因违约擅自离开本县,所有优惠待遇立即取消,违约金按合同规定和有关协议执行。随调配偶及家属即同时调离本县或辞退。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第二十条广开引才渠道,创新引才方式。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通过中介机构物色人才,或通过已有人才进行举荐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用市场化
13、运作方式,常态化开展专项引才。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的个人档案由档案归口部门管理。第二十二条引进人才可随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子女需在我县入学的,享受我县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可就近就便入学。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引进人才,其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身份的,经本人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随调申请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对等”原则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不是正式干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推荐就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负责协调办理引进人才出入境和长期居留手续,协调落实人才就医、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到我县工作或短期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县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发布公告(简章)的引才活动,按公告(简章)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级出台的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