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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撤人避险制度-AQ-04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制定。第二章:权利第三条: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员工面临重大人身伤亡危险(以下称重大险情)时,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有第一时间下达停止作业、实施紧急撤人避险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四条:员工在发生重大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实施紧急撤人避险,有权拒绝强令冒险作业。第五条:公司不得因员工在发生重大险情时拒绝强令冒险作业、实施紧急撤人避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2、。第六条:因实施紧急撤人避险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不负法律责任。第三章:紧急撤人避险条件第七条:发生重大险情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无效、或已不具备采取应急措施的条件,且险情直接危及员工人身安全时,方可实施紧急撤人避险。第八条:在不具备紧急撤人避险的条件下,员工不得以紧急撤人避险为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第四章:保隙措施第九条:员工在实施紧急撤人避险过程中应沉着、冷静,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线撤离到安全区域,到达安全区域后最高职务者应负责清点人数,有失踪及下落不明者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第十条:车间应定期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使员工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紧急避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一条:员工应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当发生重大险情时及时汇报,并立即进行紧急处置,必要时可先处理后汇报(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第五章:罚则第十二条:未严格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100-500兀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