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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关于禁止露天烧烤的通知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烧烤事宜通知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晋城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小区、公园、景区、广场、学校门口等)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设备。二、对固定门店的露天烧烤予以严格处罚。有固定经营门店的烧烤类餐饮,经营期间不能出现违法露天烧烤,对擅自进行露天烧烤的依法予以处罚。三、对流动的经营性露天烧烤依法进行取缔。对流动烧烤摊点,采取逐个清理、逐个取缔,坚决防止反弹,对取缔后仍在露天烧烤的依法予以处罚。四、对非经营性露天烧烤进行警告、清理。对违法占用公共空间进行非营业性露天烧烤的,进行教育和劝阻,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