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危重症优先诊治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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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危重症优先诊治相关规定为了及时诊断与抢救急危重症病人,使其得到优先诊疗,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特制订此规定。一、按照优先分检原则,以病人病情轻重为依据实施优先诊疗,及时抢救各类型急诊病人。二、对I类(病情危重如呼吸心跳骤停、严重心律失常、重度创伤大出血等)、类(有潜在危及生命的可能如心脑血管意外、消化道出血等)病人实施优先诊疗。三、急诊值班实行首诊负责制。四、遇危重急症,值班医生、护士迅速将病人接入诊断室或抢救室,立即投入诊断抢救;坚持“先救治、再办理住院手续而后缴费”的原则,待病情趋稳后再补办有关手续。五、值班医师在接到急诊分诊电话后,立即做好应急准备,病人送达后,及时与120医师对接接

2、诊病人,实施急诊抢救或陪送住院。六、危重病人在行必要的辅助检查时,应由医生陪同进行有关紧急治疗措施。对辅助检查后肯定诊断或需行手术的病人,由医生决定可直接由医技科室处转往住院科室,不必再回急诊科。途中由医护人员陪送并与有关科室做好病情交接。七、对需急诊抢救的病人,立即入急诊抢救室予以抢救,所需抢救药品应用抢救车备用药品。八、对需要会诊的病人,电话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来科会诊,受邀科室应在10分钟内到达急诊科。九、对需行辅助检查或住院的危重病人,值班护士应电话通知有关医技与临床科室等,以使其提前准备,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十、急危重病人接诊后接诊医师应及时书写急诊病历,抢救病人应写抢救病历。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抢救病历者,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时间和补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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