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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为促进健康护理学院领导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范权力运行,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经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制度第一条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第二条党员干部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中积极带头,领会精神实质,参加学习讨论以及相关的教育活动,为确保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提供组织和形式上的保证。第三条完善并重点落实主要领导讲廉政党课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政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者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讲座。从制度上保证领导干部带头讲、讲好廉政风险管理教育
2、党课,发挥党课的影响力和主要领导的表率作用。第四条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通过开展经常性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严守制度、坚持原则,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第五条党组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通报学习进展情况,并作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确保学习教育内容落实到位。同时,创新宣传教育载体,不断扩大学习教育成果。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决策制度第六条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科学民主决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决策中应坚持扩大民主,依法决策,使决策主体、决策行为、
3、决策程序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做到决策权责统O第七条党支部会议主要决策党务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党员的奖惩。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事前沟通达成一致,使决策事项符合党章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支部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八条调查研究是决策活动的基础性环节,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深入调研不决策,大兴调研之风,在进行决策前,必须深入调研,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第九条凡属重大决策、人才引进、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都要经过领导集体内部充分讨论作出决策,有的还
4、需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倾听少数人意见。第十条对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保证决策目标和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决策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贯彻执行。三、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执行制度第十一条科学决策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通过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发挥出决策和制度的保障、制约和督导作用,更有助于提高履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内部风险。第十二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增强可行性和准确性。第十三条落实执行责任制,提高执行意识。执行中应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理清层次、抓住重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着
5、力提升领导负责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行“全员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人人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人人执行制度不折不扣。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是提高执行效率的重要手段,领导亲自挂帅,各科室督查,现场观摩引导执行,提升执行效果。第十五条健全评价奖惩、激励机制,强化执行纪律,利用各种手段激发执行者,强化他们的正确行为,引导把他们将潜能变成显能,进而转化为效能。第十六条对执行不力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促进制度落实。进行责任追究要注意:以执行的制度作为检查的依据,避免检查中的人治行为;对被检查者应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公开的责任追究,发挥责任追究的作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6、除责成纠正外,对负有责任者必须以通报、年终考核降低等次等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切忌搞“下不为例”等形式主义的批评教育;在精神和物质上支持监督检查者的工作,消除他们的顾虑,敢于发现问题、暴露问题。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制度第十七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旨在降低风险,维护团结统一的良好局面,是开展监督最基本的原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监督教育系统一切事务。党内监督是党员之间、党员和党支部之间依照党规党法所进行的相互监察与督促的活动,有助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制约、规范党内监督对象。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应围绕着监督谁、谁来监督、监督什么、
7、怎么监督等基本方面展开。党员干部是监督主体,应该履行或正确履行其监督的职责或责任,主要对党支部和行政办公会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第十九条监督涉及到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方方面面,内容极为广泛。做好监督工作要把握监督的重点内容,抓住监督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使监督取得实效。第二十条实现监督的有效形式,应探索监督的思路,把握监督的规律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促使决策更加民主化。决策的有关情况必须公开,通过“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报告和解释;通过“舆论监督”、“信访处理”、“巡视”等制度。帮助发现从决策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有无失职、渎职甚至腐败现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处理和解决。第二十一条在监督中,应受到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与工作的积极性,以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