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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或需要财政资金回购的建设项目。第二条县审计局成立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组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或代理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监督单位。必要时将延伸
2、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教体、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配合审计监督工作。第三条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在取得立项审批手续1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当年审计监督计划。第四条县审计局应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周期和管理水平等情况,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采取多种有效的审计监督方式,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第五条县审计局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3
3、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联系函,并抄送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第六条跟踪审计工作组应监督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内容:(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二)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S)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四)招投标管理及合同签订、执行情况;(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六)工程造价管控情况;(七)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A)资产管理及交付情况;(九)征地拆迁影响项目进度情况;(十)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十一)其他需要跟踪审计的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召开建设项目重要会议或决策重大事项前及时通知跟踪审计工作组派员列席会议。书面告知项
4、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工程进展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二)对跟踪审计工作组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整改情况。若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书面材料3个工作日内向跟踪审计工作组反馈意见。第八条跟踪审计工作组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较大问题时,责成建设单位(参建各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责任县领导。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跟踪审计工作组实施的过程监督,主要是对建设单位(参建各相关单位)执行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程序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不能代替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免除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第十条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