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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消防监控室有权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A)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九)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通报,并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十)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以待整改。(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十二)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