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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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前款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第三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组织处理和监督指导工作。政府所属各部门、

2、各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无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受理审查涉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上述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投诉举报受理审查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以及本部门公开办事场所予以公布。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按照以下规定受理:(一)对人民政府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由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二)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共同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做行政

3、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该组织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专门监督机构受理;(五)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六)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其他执法监督机构受理;(七)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当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执法监督机构受理。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

4、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第六条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下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受理:(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二)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S)违法事实认定不准确,处理决定显失公平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五)行政执法人员态度粗暴、野蛮执法的;(六)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A)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九)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违法的。第七条投诉举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二)投诉举报人向

5、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三)投诉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四)对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二)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三)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四)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第九条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举报内容的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予受理;投诉举报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

6、理,并告知理由;(二)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转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S)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干部人事政策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转交信访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四)投诉举报内容涉及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转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条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确定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收集、摘抄、复印、调取案卷及有关材料,了解行政执法情况。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

7、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受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投诉举报单位和投诉举报人,并陈述理由。第十三条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为政府法制机构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行政执法主体限期自行纠正;行政执法主体逾

8、期不纠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报请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行政违法行为责任人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二)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自行纠正,对行政违法行为责任人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政府所属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当定期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行政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第十五条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依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违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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