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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约用水奖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节水行动,推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水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节约用水奖补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约用水奖补坚持分级奖励、节奖超罚的原则。第三条鼓励用水户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第四条节约用水奖励资金通过水资源税、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水权交易费、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筹集。奖励资金的结余可以结转使用。第五条奖补对象和标准(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2、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的乡镇、单位及街道,按考核结果排序,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奖补5000元、3000元、2000元。(二)对当年自治区、市及命名的节水型载体实行以奖代补。节水型灌区、工业园区、企业(含零排放企业)、高校、医院一次性奖补2万元;节水型机关(单位、中小学)、居民小区一次性奖补0.5万元。(三)对节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0.5万元。依本办法获得各级评选单位命名的用水单位,只奖励一次。第六条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城乡居民饮用水和用水权交易除外);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乡镇,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城乡居民饮用水和用水权交易除外);对取用黄河水、地下水超过分配指标的乡镇,取消奖补资格。第七条对获得级节水型载体的,经评选单位复核不合格,或者检查发现节水型载体存在违法取用水、超定额(计划)取用水情形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级各类涉水奖补。第八条本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实施。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水及监测计量设施改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型载体奖补、节水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