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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设备粉尘防爆安全运行、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规定1、生产设备的要求1)铝制品在铝粉尘爆炸环境爆炸危险区进行机械加工,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及明 火的加工工艺。2)机械设备的加工危险区应设置防护罩,阻隔粉尘飘散、抛丸喷砂高压溅射、 磨削砂轮或切削刀具碎裂溅射、机械加工产生的火花溅射及明火等危险伤害。3)铝制品机械加工设备、金属设备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等应接地可靠。4)与铝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 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打磨、抛光车间不应设置加热及蒸汽设备。5)打磨、抛光车间不应设置和使用存在爆炸危险的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储罐、 气瓶等设
2、备和装置。6)铝制品机械加工使用的切削液不得含有易燃易爆成份的化学剂,以及与铝粉 尘接触产生氢气的液体。7)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 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8)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9)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 切割。10)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 应采用惰化技术。11)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12)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艺设备的轴承应
3、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 测器。b.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 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13)铝制品机械加工产生粉尘的设备,金属导体应接地可靠。防静电接地应符合 国标15577、国标12158的规定。14)铝制品机械加工设备不应残留有积尘、积水和油污。2、定期检测为确保生产设备符合规定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进 行检测。3、维护1)设备部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制定检查和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的运行 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检查出的问题记录并及时检修。2)在进行打磨、抛光等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作业工位的粉尘应 及时清理。3)在运行打磨机、抛光机前10分钟开启除尘系统;作业停止后,除尘系统应延时10分钟停机。